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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歧视事件的宪法学分析
发布日期:2011-11-2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连续出现各种形式的教育歧视事件,引发了人们的强烈关注。涉嫌教育歧视的事件不仅严重侵犯了学生平等的人格尊严,而且违反了我国宪法上规定的平等权和教育权,侵犯了学生的教育平等权。
【关键词】教育歧视;人格尊严;教育平等权;宪法保护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涉嫌教育歧视的事件

  “绿领巾”事件 西安市未央区第一实验小学搞教育“创新”,把学生按领巾颜色分成两类:好学生戴红领巾,学习不好或者调皮的学生戴绿领巾。这让戴绿领巾孩子家长感到很难堪,认为孩子的自尊心受到伤害,但学校坚持认为这并非歧视,而是激励学生上进,下次争取戴上红领巾。(10月18日《华商报》)

  “红校服”事件 10月25日下午,网友“天佑中华A”发布微博称作为内蒙古自治区著名中学的包头市二十四中,将130件背后印有“包24中优秀生,翔锐房地产”字样的红色运动服,发放给初二、初三年级成绩前50名的学生和学年成绩进步特别快的学生。

  “测智商”事件 据报道,无锡一些中小学教师因为学生学习成绩差,便要求家长带孩子到医院进行“智商测试”,如果测出孩子智商低,老师就可以向上面打申请,这样的孩子的成绩就可以不计入班级成绩和考核,自己的“绩效考核”也就不受影响了。而“有的家长竟然希望医生给自己孩子的智商打出低分。表示如果孩子智商低,那么即使成绩差也不会影响到老师的业绩。”(10月30日《扬子晚报》)

  “三色作业本”事件 山东枣庄三十九中根据学生成绩好坏,为学校部分班级学生分发红黄绿三色作业本。有家长认为,学校这样做,容易伤害成绩差的学生的自尊心。校方称这是分层次作业,是为帮助学生缩小差距。(11月1日《齐鲁晚报》)

  “走廊考试”事件 11月8日,市民投诉南昌市进贤县第二中学初三年级的班主任老师安排学习较差学生在教室外面考试。8日刚好是廿四节气中的立冬,当地气温突然下降了十几度,孩子们在瑟瑟寒风中考试,他们有的戴着帽子,有的握紧拳头,脸蛋冻得通红。(11月9日《中国青年报》)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近日,有安徽听众拨打央广新闻热线400-800-0088反映:当地学校的月考和期中考试的考场座位,都是按照上次的考试名次进行排列,第一名坐在第一位,最后一名便坐在最后一位。

  9月2日,在四川巴中市龙泉外国语学校,一李姓老师要求表现差的学生写承诺书并交2000元保证金才能入学。家长认为老师是故意刁难,“明摆着不让孩子上学”,双方由此发生抓扯。 (9月3日《华西都市报》)

  今年10月,青岛市四方区出现一位“牛奶老师”。这位初中老师规定,孩子每写错一个字,就要被罚带一盒牛奶到学校,奖励给成绩好的孩子。一个孩子接连三天被罚,他带了将近一箱牛奶到学校。还有其他老师,要求“差生”提供巧克力,奖励“优秀生”。

  最近,还有许多类似的教育“冷暴力”事件接连发生,都涉嫌教育歧视。

  二、宪法学分析

  以上各种荒唐的教育歧视事件都严重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和教育平等权。

  (一) 人格尊严

  在宪法学上,人格尊严是指人作为人应具有的最起码的资格,是人之为人所必须享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集中表现为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它是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核心与基础,主要目的是在于防止国家权力的非法侵犯。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在上述事件中,学校和老师采用“绿领巾”等标识来区分“好学生”与“差学生”是明显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它是通过外在颜色区分,对学生进行结构分层和身份界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这种分类虽然美其名曰是“激励”,实质上却是一种教育软暴力。尽管校方解释此举是“为了激励学生上进,并非歧视”,但是校方滥施教育软暴力已经伤害了孩子与家长的自尊心,没有尊重学生平等的人格,通过给部分学生贴“差生”标签的方式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侵犯了学生依照宪法规定所享有的人格尊严权。

  (二) 教育平等权

  教育平等权即受教育的平等权,有人权和公民权的双重属性。作为人权,它的价值依据是人的尊严与人的价值,规范依据是国际人权法;作为公民权利,它的依据是中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平等权是平等权的具体体现, 它的价值基础在于对人格尊严的尊重。任何人都有与生具来的、不受歧视对待的权利。教育平等权的权利主体是公民,特别是作为青少年的公民,义务主体是国家以及国家授权的实施教育的主体(主要是学校)。

  教育平等权或称“教育方面的平等权”,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平等权是在平等权的涵盖之下, 宪法平等权与教育权的结合产生的一个重要权利,教育平等权是公民平等权的重要内容。教育平等权是具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双重属性的权利。作为消极的权利,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及其国家授权的主体承担不作为义务:不得制定任何在教育方面的歧视性规定,不得有歧视性的决定或判决;作为积极权利,公民有权要求国家积极作为,为教育平等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制度保障。教育平等权作为一项可诉的权利,它的审查标准是是否构成歧视。教育平等权包括教育内容的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均等、享受国家提供的教育资源的平等。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明确将教育平等作为基本人权,为教育平等权的确立提供了国际法依据。196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第11届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教育平等权的联合国文件《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和《反对教育歧视建议》。1966 年, 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该公约在规定教育权利的条款( 第13 条、第14 条) 中贯彻了反对教育歧视的原则。1990 年,联合国召开世界全民教育大会通过《世界全民教育宣言: 满足基本学习需要》, 该宣言第3 条重申了反对教育歧视。至此, 教育平等权作为一项国际法保障的权利已经十分明确。我国现行《宪法》于第33 条规定了平等权, 第46 条规定了受教育权。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方面的法律, 如《义务教育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为教育平等权提供了保障。

  在上述涉嫌教育歧视的事件中,学校和老师对学生采取明显不合理的差别式对待,与我国宪法上所规定的平等权与受教育权相违背,是违反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扭曲了教育的本质——塑造受教育者健全的人格,完全背离了教育的真正目的。

  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虽然“素质教育”已经提了多年,但是学生的分数还是老师评先争优的依据,原因在于我国应试教育的模式还没有改变,高考的指挥棒未变,当前学校对教师和学生的评价机制、标准未变:学习成绩好的学生才是好学生,教出好成绩的老师才是好老师。

  素质教育是指一种以提高受教育者诸方面素质为目标的教育模式,它重视人的思想道德素质、能力培养、个性发展、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教育。所谓素质教育,应是人的全面发展。那么,对于学生的培养,就应根据其特点,因材施教。现代教育观念认为,最好的教育是平等和尊重,充分发挥每个孩子的优势和潜能。

  因材施教是教学中一项重要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根据不同学生的认知水平,学习能力以及自身素质,教师选择适合每个学生特点的学习方法来有针对性的教学,发挥学生的长处,弥补学生的不足,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树立学生学习的信心,从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然而,上述事件中学校和老师采取给学生贴“差生”标签和明显不公平的差别式教育方式并不是因材施教所应该采用的合理方式,必须严厉禁止。

  教师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肩负着为国家培养优秀人才的神圣使命。因此,教师应当根据学生的先天禀性因材施教,让每一个学生的潜能得以充分发挥。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说过,只有不会教的老师,没有教不好的学生。作为教师应彻底消除偏见,切不可厚此薄彼,因材施教的精神就是有教无类,人人都应得到公平的教育。

  三、 对于教育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首先,必须在宪法上明确规定公民的教育平等权,按照教育平等权规范结构要素要求, 修改完善我国宪法教育平等权条款。并且,要靠行政机关通过行政领导来保障,取消一些歧视性的政策,更重要的是,我国要认真履行国际公约,通过加强立法来确保公约中规定的教育平等权得到实现,这是一个国家应当承担的宪法法律责任。

  其次,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教育平等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当受到侵害的时候, 应得到救济。不能因平等权是一种原则性的、概括性的权利而得不到具体化的救济。建立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 是宪法对公民教育平等权进行有效保障的有效途径。同时,还要将公民的诉讼权上升为宪法权利,使公民的诉讼权从一般的权利上升为宪法诉讼权。因为,在法治国家里,接受司法裁判权是人民享有的一项由宪法保障的最基本权利。

  再次,加快培育公民教育平等权的宪法意识。我国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 加大宪法宣传和保障力度, 大力提高公民教育平等权的宪法意识。

  最后,要从根本上彻底改变固有的教育评价体系,需要政府以及教育监管部门进行体制改革,更需要老师教育理念的转变。并且,要改革中高考制度,摒弃“唯分数论”或“分数压倒一切”的价值导向,确立“全面素质教育”的价值观。另外,要加大教育机关的监察和处罚力度。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和老师的监管,对存在教育歧视的学校和老师进行严厉批评和处罚,努力防止类似教育“冷暴力”事件再次发生。

  最后,要在全社会树立教育平等的观念。无论是国家权力机关还是地方政府、学校、公民个人均应树立教育平等的观念。只有当全社会的人都认识到教育平等的重要意义,才能大力地推动我国教育平等权的保护。




【作者简介】
付超军,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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