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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文法律文书和法律术语的翻译原则
发布日期:2011-1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俄法律网
【关键词】俄文法律文书;法律术语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随着中俄交往的进一步密切,在中俄经贸、投资、文化和体育交流等实践中,大量的法律文书需要翻译,而对法律文书而言翻译的准确性又是第一位的。如何作好俄文法律文书和法律术语的中文翻译,笔者在此冒昧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得到法律界和翻译界前辈和专家的的指正。

  一、查明并严格遵循法律原义原则

  俄罗斯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从传统的沙俄法律开始发展,到社会主义革命后经历的重大改变,苏联解体后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笔者个人认为,目前俄罗斯法律的特点是其处于一个相对摇摆的不稳定时期,试图吸收西方各国的法律制度,法律的文牍主义色彩严重,法律的修改之频繁恐怕应为世界之最。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俄罗斯立法部门创造了许多新的法律制度,也使用了一些新的法律术语来对这些法律制度予以确立,而某些法律术语对于非法律专业的俄罗斯人来说也是陌生的。所以,在翻译俄文法律文件时,有时会遇到一些词典等工具书中都找不到的俄文法律术语,这也是俄罗斯法律创新所带来的问题。

  根据笔者的经验,在翻译这些法律术语时要参考俄罗斯的相关法律,根据该法律的原文,甚至俄罗斯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的司法解释来对这些术语进行翻译,以便保证翻译的准确性。同一俄文法律术语翻译成中文,或者同一中文法律术语翻译成俄文时,必需了解俄罗斯、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历史和内容,并根据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法律规定,翻译成不同的法律术语。

  例一:Суд

  Суд在俄语中的基本含义是法院,但是,当其与不同上下语句组合时,其翻译成汉语就完全不同了。Арбитражный суд 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指“仲裁法院”,即相区别于普通管辖法院(суд общей юрисдикции) 的国家法院,其主要是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法》和《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处理经营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但是,在涉及到商事仲裁时,Арбитражный суд又指负责审理某一案件的仲裁庭,Арбитражный суд有时又指某一常设仲裁机构,如苏联工商会仲裁庭(Арбитражный суд при Торгово-промышленной палате СССР)和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Международный коммерческий арбитражный суд при Торгово-промышленной палате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简称МКАС),这时的Суд就与“法院”没有如何关系了,其含义基本就是仲裁庭或者常设仲裁机构。

  例二:Третейский суд

  Третейский суд 一般情况下有两中含义:第一,在关于俄罗斯国内的商事仲裁时,Третейский суд 指常设的“商事仲裁机构”或者“临时仲裁机构”,见《俄罗斯联邦商事仲裁机构法》;第二,在关于俄罗斯涉外(国际)商事仲裁时,Третейский суд 指为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成立的“仲裁庭”,见《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

  在中国国内关于俄罗斯法律的著作中,许多专家将Третейский суд 翻译成公断庭,尽管字面意义上没有问题,但在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公断庭这一法律概念的情况下,翻译成中文后让人不好理解,也无法确定其法律属性和地位,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翻译为仲裁机构、仲裁院和仲裁庭较为准确。

  对于中国法律中的仲裁机构,俄文可以翻译成 Третейский суд, Арбитражный суд 和Арбитраж (如Арбитраж при Московской торгово-промышленной палате, 莫斯科工商会仲裁院), 常设仲裁机构翻译为Постоянно действующее арбитражное учреждение, Институциональный арбитраж, Постоянно действующий третейский суд, 仲裁协议翻译为 Арбитражное соглашение 和 третейское соглашение。

  即使在俄文的法律著作中,在使用Третейский суд 和Арбитражный суд时,并没有严格的区分,其差异也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才会予以特别说明。根据笔者的理解,可能是由于词语本身来源不同,在俄罗斯的立法和法律实践中,一般在涉及涉外或者国际仲裁时用 Арбитражный суд,而在涉及俄罗斯国内仲裁是使用 Третейский суд,而在国家法院范畴内 Арбитражный суд 又特指专门审理经济案件的仲裁法院。

  例三:Исковое заявление

  根据该词在俄罗斯不同法律中的不同性质,当这个词出现在民事诉讼或者国家仲裁程序中时,应当翻译为“起诉状”,而当出现在商事仲裁中时,应当翻译为“仲裁申请书”。

  同样的情况,Истец 和Ответчик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不同相应地翻译为原告、仲裁申请人和被告、被申请人。

  二、参考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不论是俄罗斯(或者苏联),还是中国,在国际司法日渐融合及统一化的大背景下,都参与制定、批准、签署了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定的一系列国际条约,也在实践中广泛认可和采用了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制定的一系列文件。这些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都有正式的中文和俄文的官方译文,在翻译相应法律术语时,参考这些条约的中文和俄文译文将可以充分保证翻译的准确性。

  比如俄文中的 Апостиль, 这个词并不是来自于斯拉夫语,而是法语Apostille,是《关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中规定的一种官方文件的证明方式,以便取代烦琐的领事认证,方便日趋频繁的国际交往。中国并非该公约的成员国,但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是该公约的成员国,俄罗斯也是该公约成员国。在《俄汉大辞典》(商务印书馆,1993年)等词典中没有该词条的翻译,而有些词典则翻译为旁注。一般来讲,该词应当翻译为附加证明书。

  在这种附加证明书的顶部应当以法文标注?APOSTILLE (Convention de la Haye du 5 octobre 1961)?,以便说明这是根据海牙公约所作的认证。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4年12月30日第46/2004号行政长官公告,公布了该条约的中文译本,条约的中文名称翻译为《取消要求外國公文書的認證公約》,而中国外交部认可的公约名称为《关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中国关于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通知书),将Апостиль翻译为“附加意见证书”,并公布了该证书的中文格式式样://bo.io.gov.mo/bo/ii/2004/49/Images8354.gif

  根据笔者的了解,在翻译或者起草俄文法律文件时,经常会使用以下国际条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

  《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仲裁规则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取消要求外國公文書的認證公約》

  三、保持与中俄(中苏)双边条约一致原则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国与俄罗斯(苏联)签订了一系列的双边条约。这些双边条约大都是以中文和俄文两种文本同时签署的,也凝聚了几代外交官和翻译工作者的心血,对于中俄法律制度的研究也有着极高的参考价值。鉴于中俄两国条约的法律地位,考虑到中俄条约文本的权威性,在翻译相关的中俄文法律文件时,不仅要对中俄条约的内容进行充分的研究,同时要优先参考中俄条约对相关法律术语的翻译。

  当然,由于中俄两国都在快速发展,法律制度也在相应发生变化,在参考中俄双边条约时,要根据历史和实际情况的变化来予以甄别。

  在中俄法律实践中,经常涉及到的中俄条约如下:

  《中苏交货共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领事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短期劳务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进出口商品合格评定合作协议》

  四、准确一致原则

  俄文词语本身所具有严重的多义性,在翻译俄文法律文件时,同一个俄文词语在不同的上下文中有着完全不同的意义,要根据上下文的具体情况进行翻译。中文翻译成俄文时,也要考虑俄文词语的多义性,尽可能采用含义准确的词语。在起草中俄法律文件时,有时应当牺牲一些法律文件的简练性,而采取一些相对复杂的表述方式,以便保证中俄两种文本的一致性。

  Закон翻译成中文为法律,但中文中的法律翻译成俄文时,可能根据不同情况翻译为Закон, Право,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о,在仲裁条款中约定适用法律(Применимое право)为俄罗斯法律时,只能使用Российское право,而不能使用Российское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о。

  在翻译一些法律术语的简称时,为避免造成译文的歧异,在译文中最好使用术语的全称。

  ГК РФ: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АПК РФ: 《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

  ГПК РФ: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

  ВАС РФ: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

  КС РФ: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在实践中,考虑到俄文的多义性,也出于英文的广泛使用,有时会补充订立一份英文文本,在签订国际条约时也是如此,但笔者认为,这只能对两种文本起到一个解释和说明的作用,但仍然不能解决文本的一致性和准确表达的目的。




【作者简介】
周广俊,律师,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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