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刑诉之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的具体情形
发布日期:2011-1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⑴、一般侦查羁押期限:逮捕以后,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这是基本期限。
⑵、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②、对下列四种案件,在3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③、属于上述四种情形,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5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④、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