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金标准惹争议
一场发生在湖南攸县的交通事故致使在江苏居住的李某死亡,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究竟是按照江苏标准,还是湖南攸县标准?双方一直争执不下,只得对簿公堂。1月21日,湖南攸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攸县营销服务部按照保险责任限额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10000元,另一被告攸县某公司赔偿原告181934.4元。
死者李某系攸县人,2006年6月从湖南某学校毕业后一直在苏州工作。2008年8月11日,李某在攸县中心大道驾车行驶时被被告攸县某公司小客车撞倒后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攸县某公司小客车司机违章掉头,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帽,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多方协商调解,该公司仅同意按照攸县地方标准赔偿,双方分歧较大,故死者家属将该公司和该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的某保险公司攸县营销服务部一同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死者李某从2006年6月22日起在苏州市市区经常居住,故死亡赔偿金应按经常居住地即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即死亡赔偿金为16378元/年X20年=327560元;丧葬费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即1643元/月X6个月=9858元;精神抚慰金酌情确定为2万元。原告死者家属因李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攸县营销服务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在事故中因死者李某存在过错且承担次要责任,则余款由被告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余20%由原告方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