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超车两车都受伤法院判超车者担责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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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雨天超车,不慎撞到路左侧树上,正常行驶的纪某躲闪中也撞到了树上。一审法院判决袁某承担事故的七成责任,赔偿纪某8万余元,其中6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认为两车未接触,应为两起事故,他们不应承担赔偿纪某的责任。近日,青岛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雨天超车两车都受伤
2007年8月31日中午,天空正下着雨,威海市某水产公司司机袁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沿莱西市南城路由南向北行驶。前方有一辆小货车,行驶速度很慢,袁某准备超过去。没想到,事故就在此时发生了,由于下雨路滑,袁某超车的速度又快,突然失去控制冲到路左侧树上。这时,前方驾驶小货车的纪某一时慌了神,车驶入路右边,也撞在了树上,纪某受了伤,身上多处骨折。车祸后,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因两车无接触痕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
超车者担责七成
纪某出院后,事隔近一年伤口感染,再次住医院,又花费了1万多元费用。后经鉴定,纪某的伤势为十级伤残。随后,纪某将袁某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车损费等共计11万余元。
袁某在法庭上承认是自己超车,导致了纪某车祸受伤,但不认可纪某第二次入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结论显示:纪某手术感染与车祸后第一次手术有直接因果关系。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判令袁某承担事故的70% 责任,判决赔偿纪某8万余元,其中袁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6万元,车主威海某水产有限公司赔偿2万余元。
保险公司上诉被驳回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他拿出了当时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于某在法庭上表示,交警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可以说是两起事故,他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纪某当时正常行驶,是因为袁某超车,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应该是同一起事故,终审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起事故还是两起事故
袁某、纪某的车辆并未发生剐擦,那么究竟是一起交通事故,还是两起事故呢?
“是一起事故,还是两起事故,除了要考虑时间的因素,还要考虑因果关系。”崂山交警大队事故科杨长涛科长介绍说,在这起事故中,是因为袁某的原因,才导致纪某所驾车辆也发生事故,是在瞬间发生的事,因此可以确定是一起事故。
杨科长举例说,如果在事故中,袁某驾车撞树后,过了四五分钟,纪某才发生事故,就可以认定为两起事故。不过,在具体事件中还要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