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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案件中全面调查的重要性
发布日期:2011-11-24    作者:孙新律师

20098月,赵某的承包地被用于某县企业厂房建设,其领取了相应的补偿款。后因赵某怀疑其承包地是否被合法征收、某企业是否违法占地、占地补偿是否合法,赵某委托我所代理该案。
我所接受委托后,就承包地被征收事项,和委托人一起到某县国土资源局查询。在该局档案室中,我们看到了该批次征地的相关卷宗,知悉了征地的文号、批准的补偿标准。更重要的是,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中》有委托人的签名和手印。经向委托人核实,确认签名和手印是真实的。据此,我们得出,委托人对征地一事是知情的。
为了继续核实征地的合法性,我们向某省人民政府提起了撤销该征地批复的行政复议申请。通过查阅答辩材料,我们核实了以下情况:
1、被征地农户知情、确认、听证的权利。
    答辩材料中也提到了申请人赵某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对地上那个附着物签字予以确认的事实,证明申请人对征地一事是知情的。
2、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问题。
该批复组卷报批的时间是200811月,该批复批准的时间是200917,卷宗内的补偿标准还是按照年产值标准计算的。但是,河北省《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是200911日起实行的。因此,补偿标准适用的问题也是本案的关键。按照年产值计算,被征地块的补偿标准是59660/亩,申请人赵某获得的补偿是86000/亩,按照征地区片价的最高标准是122400/亩。
到底适用哪个标准,关乎委托人是否获得了足额补偿。我们于是向某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查询申请,请求查询被征地块的征地区片价。经查询得知,被征地块的征地区片价是56473/亩。
至此,申请人提出的补偿问题调查清楚了,申请人不再就该问题提出异议。
3、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
根据《某县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明确规定“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0.4亩”为享受养老保险对象。赵某本次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大于0.4亩,暂不进行社会保障安置。经向赵某说明情况,赵某对此不再主张。
作为被征地农民,赵某关心的是征地的合法性和补偿的落实情况。本案中,我们通过详实的调查与本案有关的情况,积极的和当事人沟通,对他有疑问的地方,结合法律的规定和事实进行耐心的讲解,最终解开了赵某心中的疙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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