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店面系违章建筑无效 判决返还租金2.6万余元
董先生租到了一个位于闹市区的店面,好不喜悦。但在经营两月左右时,获悉租来的店面是一间违章建筑,并已被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董先生将出租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和交付的物业管理费。近日,闵行区法院作出双方所签的《店面租赁合同》无效,上海荃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董先生租金26350元及物业管理费650元,董先生要求上海港澳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的诉请予以驳回的一审判决。
租来店面系违章建筑
2006年11月14日,董先生与荃悦公司签订《店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荃悦公司将座落于闵行区水清路上的一间店面出租给董先生。签约后,董先生向荃悦公司支付了第一年租金31950元,并支付了物业管理费650元。荃悦公司则依约向董先生交付了房屋。但在董先生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经营了两个多月时,董先生获知店面属违章建筑,故于2007年1月搬离。2007年3月15日,行政部门确认系争房屋为违章建筑并表示将予以处理。
董先生认为,荃悦公司向其出租的店面系违章建筑,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为无效,荃悦公司应将房租31950元及物业管理费650元返还。因系争房屋是在港澳公司的场所上搭建,港澳公司对荃悦公司搭建违章建筑是知情的,故港澳公司对此也应承担责任。故起诉法院,要求判令荃悦公司和港澳公司共同返还租金31950元及物业管理费650元。
出租公司未出庭应诉
港澳公司认为与董先生浩然之间就系争房屋不存在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与荃悦公司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租赁标的物范围也不包括系争房屋,系争房屋是荃悦公司未经其允许擅自搭建后对外出租的,且董先生诉称的房租及物业管理费其也未收取过。因此,董先生向荃悦公司交付的房租31950元及物业管理费650元应由荃悦公司返还。
荃悦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
合同无效财产应返还
法院认为,店面是违章建筑。因此,双方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应属无效。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荃悦公司作为出租人,明知系争房屋没有合法建造手续而予以出租,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董先生作为承租人没有对系争房屋的性质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亦存在相应的过错。
考虑到双方从签约到承租房屋被确认为违章建筑仅相隔短短数月,故对董先生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酌定由董先生支付两个月的房屋使用费。物业管理费650元应返还给董先生。港澳公司与董先生之间就系争房屋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且上述两笔费用董先生也并非向港澳公司支付,故港澳公司无义务返还房租及物业管理费。(杨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