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发布日期:2011-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外交机关

  外交机关的类型:国内的、国外的、临时的、常驻的。最重要的外交机关是使馆。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是:【法律教育网】代表说和职务需要说。

  外交机关物权与豁免的内容分为:

  (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3.使馆有通讯自由:

  来往公文、外交邮袋、外交信使、明密电信。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4.使馆免纳捐税关税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

  6.有权使用国旗和国徽

  (二)使官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包括馆长和外交职员)

  外交人员有的特权和豁免:

  1.管辖豁免:

  (1)刑事管辖豁免是绝对的,并不排除接受国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

  (2)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

  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所引起的诉讼

  以私人身份卷入的遗产继承诉讼

  公务范围之外所从事的商业、专业活动引起的诉讼

  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所引起的与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

  (3)作证义务的豁免:外交代表管辖豁免的放弃问题。

  2.其他豁免

  (三)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历年考题:2005年第95题]

  95.安某和皮某分别是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三等秘书和随员。安某多次参加乙国群众举行的反政府和游行;皮某则是大量订阅乙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并将有关内容向甲国报告。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AD)

  A.安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

  B.皮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

  C.一旦安某或皮某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其外交特权与豁免即应被剥夺

  D.一旦外交人员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驻在国可以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 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离境

  使馆及其人员在接受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同时,对接受国也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有以下方面:

  1.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不干涉接受国内政

  2.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3.使馆及使馆人员与接受国洽商公务,须经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的其他部办理。

  4.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相关法条]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二十一条 外交代表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管辖豁免和不受侵犯。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享有在中国过境或者逗留期间所必需的豁免和不受侵犯

  (一)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

  (三)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本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

  对途经中国的第三国外交信使及其所携带的外交邮袋,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享有本条例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第二十四条 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的待遇,按中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办理。

  二、领事制度(简单了解)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