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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院支持精神抚慰金
发布日期:2011-11-22    作者:孙新律师
案情:2011年4月初,李某驾驶小客车在丰台区京石高速辅路小井桥附近将驾驶残疾人摩托车的王某撞倒在地,导致王某受伤,经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双方未能达到协商赔偿。王某找到毕华宝律师,经律师分析,王某可以得到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赔偿,但是王某因擅自换了几家医院,医疗费单据不全,相关证据不充分,需要律师协助补足证据。后在律师帮助下,王某补足了医疗费的各单据,在分析王某年龄大,系1928年出生,原有残疾,且在处理整个事故过程中,肇事方李某并未积极处理,反而私自隐藏病历,导致王某不能积极得到救治,律师决定为王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结合案情定为三千元人民币。结果: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支持了王某的各项请求,在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块,也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李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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