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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师毕业生告教育局胜诉
发布日期:2011-11-22    作者:110网律师
山东新泰65名中师毕业生告教育局胜诉
 
20091119 法制日报
 
651996级新泰籍中师毕业生拿着市教委签发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却无缘“教师梦”。
 
多年上访不如走法律程序
因为没有正式分配工作,他们只能做代课老师,一个月几十元钱的收入根本不够自己吃喝,更不要说还当年因上学欠下的债。不久,许多人离开了教育行业开始四处打工为生
20091118日上午,家住山东省新泰市龙廷镇28岁的小伙子刘超,与往日一样,开车奔跑在新泰去往泰安的路上。
刘超开雇主的车跑运输已有7年。今天雇主要去车市买新车,换掉那辆破旧的老货车,但刘超心情颇为复杂:也许新车到手我就走人啦,也许……
希望与担心并存,刘超这些天有些心神不定。原因是前些天他拿到了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行政判决书。判决书称:被告新泰市教育局对原告的就业问题未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解决,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直接影响到了原告的就业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职责的请求成立。被告新泰市教育局应当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刘超等65人的工作安置问题作出处理。
如果此判决结果被执行,刘超将告别那些大货车。管他新车还是旧车……
 
一个“等”字后的命运
2009115日,对刘超、巩凤舞等651996级新泰籍中师毕业生来说,是个不同寻常的日子,为了这一天,他们等了太久、付出太多。这一天,他们终于拿到了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
他们集体抱头痛哭,近10年的苦水和眼泪倾泻而下。这65人入学之初并非都在一个学校,但毕业后共同的遭遇让他们走到一起:从1999年毕业至今他们都没有被依照合同正式分配工作。
如今为别人托管孩子聊以为生的巩凤舞,还记得1996714日收到新泰师范学校录取通知书时的喜悦,“我以为自己的教师梦就要实现了”,因为招生简章上明确写着“毕业后负责分配工作”。当年像他一样的新泰考生共300多人分别考取省内7个师范学校,但经过3年的刻苦学习,1999年在他们毕业时突然一切都改变了。
这年7月,他们兴高采烈地拿着泰安市教委签发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到新泰市教育局报到时,被告知“先等等。”而这一“等”的结果却是:不再安置就业,自主择业。
当年只要不是新泰籍的其他地市的师范生都正常分配了工作。看到昔日的同学已经以正式教师的身份站在讲台上,他们不断找政府、找教育部门。经过一年上访得到的结果是:参加考试,择优录用。后来有200多人参加了20006月新泰市教育局组织的考试,经过笔试和面试,结果仅录用分配了10多人,其余毕业生一律不予分配,自谋职业。
因为没有正式分配工作,他们只能做代课老师,一个月几十元钱的收入根本不够自己吃喝,更不要说还当年因上学欠下的债。不久,许多人离开了教育行业开始四处打工为生。
困扰他们的还不仅仅是工作问题,因为当初入学时户口迁到学校“农转非”,但因毕业后没被分配、无接收单位,户口没处落,这几百个毕业生便成了“黑户”。
他们有的投奔亲属,有的找人托关系回农村落下户口,但也只能是“空挂”,没有承包地甚至也没有选民证。
多年来,他们没放弃找政府讨说法。20006月,新泰市政府下达了《关于1999年师资类毕业生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报告》。根据这一报告,2008年新泰市教育局对这些学生进行了答复:对1999年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提出的分配请求不予支持。
据原告反映,多年来他们没有中断艰苦而漫长的维权之路。市内、省里、北京,他们长途跋涉,奔走呼告,逐级上访、投诉、举报,反映他们的遭遇。一次次的请求,一次次被拒绝,一次次上访,一次次被截回,其中十多人曾因上访被行政拘留过多次,有3人被劳动教养……
 
走法律程序理性维权
2008年初,这群疲惫的学生在经过漫长的上访无果后终于想到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他们找到了他们当年的老师———原新泰师范学校教师、现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刚。
200842日,新泰市125名中师毕业生委托张刚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将新泰市人民政府和新泰市教育局列为被告,诉讼请求是要求按照当时的招生政策、招生简章、委培合同和毕业分配政策进行就业安置。
张刚告诉记者,代理这群学生维权,使他们不再无的放矢、盲目上访,不再作出过激言行,而是通过法律程序、走理性维权的道路,既可缓和社会矛盾,又可减轻政府压力,是一举多得的善事,是他义不容辞的义务。
原告称,新泰市政府和教育局的行为违反了1996年中等师范学校的相关招生政策,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委托培养合同》,违反了1999年中等师范学校的就业安置政策,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没有实施自己当初的承诺,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张刚还表示,1999年山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的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发展情况的报告》明确规定,坚决辞退代课教师。就在本案开庭前夕的2009320日,教育部下发通知,严禁中小学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代课人员。
张刚认为,当地政府和教育局无视上述禁令的存在,将具有中师毕业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并具备小学教师一切任职资格的原告弃而不用,反用无证教师上岗,显然属于渎职行为。
200914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巩凤舞等同学冒着严寒从四面八方赶回来,在起诉状上郑重地签下自己的名字,也将期望寄托给了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人民法院。由于此前等待立案就历经了约9个月,许多人失去信心中途退出。最后法院正式立案时,原告为65人。
 
迟来的正义
2009331日,泰安中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新泰市政府出庭应诉的是法制局正副两位局长,而新泰市教育局则由“一把手”亲率当地资深律师前往应诉。
整整一天的开庭审理,没有当庭宣判。115日,泰安中院下达判决书。
判决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人事部等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以及1983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作为主管新泰市教育工作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新泰市教育局具有处理中等师范学校的毕业生接收和安置工作的法定职责,应为适格的被告。
本案中原告刘超等65人均属国家指令计划招收的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持泰安市教育委员会或山东省教育委员会签发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到被告新泰市教育局报到,均系行政管理行为的相对人,有权要求新泰市教育局履行接受和安置工作的法定职责。新泰市教育局辩称原告刘超等65人已由新泰市人事局推荐就业的理由,不能免除其自身的处理中等师范学校的毕业生接收和安置工作的法定职责。
被告新泰市教育局援引国家教委1994年印发的《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称,新泰市教育局对原告统分就业没有安置义务,但该院认为以上规定属对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安置工作所作的指导性规定,《意见》还同时指出:“委托培养的学生毕业时应按照学校制定招生计划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毕业后应到委托单位工作。”《纲要》规定:“委托和定向培养的学生按合同就业”,即委培生按协议就业。因此被告新泰市教育局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还认为,被告新泰市教育局自原告刘超等65人报到至今一直未履行其接收和安置工作的法定职责,其不作为处于持续状态,原告刘超等65人起诉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判决书称,被告新泰市人民政府并不是主管新泰市教育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具有处理中等师范学校的毕业生接收和安置工作的法定职责,因此被告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其对原告就业安置没有法定职责的抗辩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从递交起诉状到一审宣判经过了一年零七个月。虽是部分胜诉,但既是原告又是原告代理人之一的刘超告诉记者,他们对结果还算满意。因为请求予以安置工作,是他们诉讼的最基本目的。
拿到判决书后,张刚对记者说:有句法律格言叫“ 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但对这些学生来说,这一迟来的正义仍然是正义。让公民从街头走进法院,走正常的法律程序,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为公民创造畅通的法律救济渠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
 
(记者:韩乐悟)(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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