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发布日期:2011-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于2011年11月16日的公告精神,现就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及申报法律职业资格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关于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一)关于合格分数线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户籍在我市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区县的考生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15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的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关于成绩查询与核查
应试人员可于11月18日上午8时起,登录中国普法网(网址:www.legalinfo.gov.cn)查询考试成绩,并于12月16日至12月30日工作日期间到报名地司法局领取成绩通知书。
在重庆参加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局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考区、考点、考场、所查试卷号及原成绩、联系电话,并提供准考证复印件。分数核查范围为试卷四的试卷,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关于法律职业资格的申报
(一)关于重庆考生资格的申报
12月16日至12月30日工作日期间,达到合格分数线、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考生,须到报名地司法局领取《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对表上信息进行核对、填写相应栏目后签名。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由本人签名的《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两份。
2、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原件。
3、身份证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一式两份(A4纸)。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考生,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含户口簿主页、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全户人口增减记载)及复印件一式两份(A4纸),原件经审验后退回。
4、学历证明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一式两份(A4纸),报名时未提交教育部网上学历查询结果的需提交其查询结果。
5、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6、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关于异地报考考生资格的申报
1、非重庆市户籍,在重庆参加考试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人员,须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于2011年12月16日至12月22日工作日期间到重庆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办理确认手续。
2、重庆市户籍,在重庆市外异地报名参加考试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在报名地办理确认手续后,于2011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工作日期间在重庆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申报法律职业资格。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不再办理。
(三)关于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资格的申报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申报法律职业资格,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67086070 67086199 67086188 67086068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