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机动车辆险时,应如何确定保险金额?
发布日期:2011-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明确说明,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所谓保险价值是指投保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标的价值;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的保险价值按保险合同签订的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实际价值是指投保车辆在保险合同签订地的市场价格。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实际价值。
保险人可根据当地的实际金额情况,采取保险价值、实际价值、协商价值三种方式之一确定保险金额承保。用协商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应超过投保时的保险价值。如有超过,超过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