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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19 作者:
孙新律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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