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医疗纠纷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医院在医疗纠纷中往往以患者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患者发生医疗纠纷大都经过一段不时间之后才发现自己权利遭到了侵害,可是一旦诉讼,就担心一年的宋时效问题。先根据以案例说明医疗纠纷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9个月大的小勤(化名)患急性扁桃体炎、急性肠炎。入住某医院,小勤左小腿内踝上部输液针眼处渗液,入院第六天小勤出现高热,局部出现红肿、灼热,经穿刺,抽出血性液体,因失血过多,小勤处于休克状态,经输血、输液等抢救后小勤才得以存活。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中医院负责小琴住院期间已用去的医药费外,再一次性补助医药费600元,如今后发生病变,中医院概不负责”。 2003年3月2日,小勤经法医鉴定,结论为“小勤有明确的感染史。病历诊断左踝关节畸形,大部分丧失功能属实。鉴定时检查发现左踝关节弯曲僵直畸形伴10×6cm凹性疤痕;右臀部皮肤有7×4cm凹性疤痕;双下肢不等长,跛行路,左下肢缩短8cm.。出现以上现象均属在治疗中消毒不严而出现的后遗症。”该鉴定结论为:“鄢小勤伤后伤残等级属2个7级”。 小勤即和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医院赔偿其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3589.80元。 被告中医院在答辩中认为:1、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2、原告现在的残疾与中医院无关;3、本次医疗纠纷已作处理。根据以上情况,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
关于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本案是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应从受害人知道是侵害行为及加害日之时起算。故本案的诉讼时效适用“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是权利被侵害的,则适用20年的最长时效期间的特别诉讼时效”规定。小勤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应当是2003年3月5日的法医鉴定结论时间,故原告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小勤伤残赔偿标准的时间问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款“自定残之日起最长赔偿30年”的规定,原告所主张的伤残赔偿标准应按定残之月及2003年3月起算。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中医院赔偿原告小勤伤残生活补助费及原告的检查、住宿、鉴定等费共计733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