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主办律师:亓桂凤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当事人:
原告:鞠某,付某,张某
被告:中国网通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付乙
王甲
基本案情:
2008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付乙叫付某、王甲等人来帮忙拆老房子。因西墙上有一根第一被告的电缆线,王甲、付某在移电缆线时,王甲被电缆线往外弹了下来,砸在下面扶梯子的付某身上,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三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337743.19元。
办案经过:
收到诉状后,首先深入了解案情,向法庭提交答辩观点,答辩观点是网通公司当年架设电缆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不存在违法性因此不构成侵权。开庭前根据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分析原告的思路整理了自己的代理观点,
首先本案为一般侵权(相对于特殊侵权而言)。基于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网通公司)在本案中不构成侵权,因此对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第一、网通公司架设通信线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违法性。第二、网通公司在架设电缆时是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及村委的同意的实施的,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原告认为当时没有给与房屋所有人因使用房屋墙体的补偿费而构成侵权,被告认为房屋所有人对补偿费用一直以来没有提出异议,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已经放弃其权利,再说补偿费用问题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应另案处理。其次、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付乙、付某、王甲三人违法移动电缆造成的。最后,第一被告与另两被告也不构成共同侵权。由以上得出第一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侵权责任。
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对第一被告网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办案小结:
接受委托后,深入了解案情。然后寻找8年前网通公司架设电缆行为合法性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分析原告网通公司主张权利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整理出代理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