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大国示范强制车险:3类保险全保障
发布日期:2011-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编者按:随着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强制三者险费率、条款、限额等问题,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西方国家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领域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通过对其先进理念和技术的分析,我们可以正确评价机动车辆保险的各项风险因素、改进我国汽车承保技术、提升车险市场整体发展水平以及发挥机动车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汽车保险最早诞生于英国,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发达国家汽车工业发达,因而汽车保险业发展也日趋完善。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主要险种,其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收入近一半以上,它已成为发达国家的一大产业,被各国政府所重视。
其中,以立法形式强制实施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几乎成为所有保险业发达国家汽车保险的一大共性。
在强制三者险费率厘定方面,国外保险公司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是费率自由化。即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各保险公司自己决定汽车保险的费率。
自由化费率的优点就是使保险公司的利润合理化,让利于广大消费者。当然,即便各保险公司之间汽车险保费存在竞争,也总是限定在一个理性的尺度内,一旦出现恶性竞争的苗头,许多保险公司就会自动退出。这让保险监管当局十分头疼,同时也是一种挑战。
此外,多数发达国家还制定了配套的“汽车保障基金制度”,其目的就是保护没有投保、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无法赔付等情况发生时,救助被害者。
德国:汽车保险分等级
德国保险公司往往将汽车保险分为不同等级,作为核定保险赔偿率的依据。当然,很多国家都有类似的做法。也就是说,等级越高,说明这种车出问题的概率越低,保险赔偿率就越高,如果事故后保险赔偿金额一定,保险等级高的车事先缴的保险费用就相对少。以大众POLO为例,根据德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和保险公司的评价,这款车的保险等级定为10级,每年只要缴700马克保险费就够了;而同类级别的车一般为13级或14级,要缴1300至1400马克。
所以,据此而定的汽车品牌保险等级在国外早已成为消费者选购汽车时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而国外各大汽车厂商为了保证品牌的市场占有份额,也纷纷把这些问题作为技术课题着力加以研究解决,以提高自己产品的保险等级。
德国新手的保险费按260%计算,然后逐年递减,最低可减至35%,但是前提是不出事故。一旦出了事故,第二年的保费率会提高大约50%左右。这样的政策一举两得:鼓励了驾驶员安全驾驶,驾驶员少出事故,又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赢利。
加拿大:风险控制细化
加拿大汽车保险的风险控制意识可以说非同一般。自身过失车祸产生的不良记录、容易被偷或常涉及车祸的产品、经常更换保险公司等都会对保险的费率产生影响。参加团体保险,保险公司一般才能给予团体保险优惠,至于其它优惠几乎不可能。
加拿大的汽车保险计费限制还包括上班用车保费高于周末用车,城里生活的人保费高于在郊区生活的人,成家的人保费高于单身等等。风险控制已经非常细化。
荷兰:服务赢得客户
在荷兰,买车的地方都可以代办车险,而且保险公司的分支也很多,投保很方便。如果买二手车,双方只要到保险公司把保险转成新的车主的名字就可以了,即时生效,没有任何其他的过户手续。保险费是按天算的,可以随时终止随时开通。
美国:将理赔诉诸保险公司
1919年,马萨诸塞州率先立法,规定汽车所有人必须在汽车注册登记时,提供保单或以债券作为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赔偿能力的担保,该法案被称为《赔偿能力担保法》。1927年马萨诸塞州首先采用强制汽车责任保险;1956年纽约州也立法实行强制保险,次年,北卡罗纳州也通过相应法律。从此,汽车强制保险开始在美国盛行。
美国汽车强制责任保险法是由《赔偿能力担保法》演变而来的,而且使《赔偿能力担保法》的最终立法目的更加具体化。《赔偿能力担保法》仅要求汽车使用人提供赔偿能力的保证,但汽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强调,保险是汽车使用人履行赔偿责任的最佳保证。
另一方面,美国保险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汽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因为车祸导致本身受伤害,可归责于同样驾驶汽车的他方时,如果他方无赔偿能力者,与其控告他方以求取得不确定或不充足的赔偿,不如诉诸于保险公司。
通常情况下,投保人只需要支付少量的保险费,就可以获得充足和确定的赔款。1957年,新罕布什州首先立法将此概念付诸法律,由于实施效果比较理想,其他各州纷纷效仿。
此外,美国汽车保险中一大特色就是所谓的无过失汽车保险,即在车祸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放弃对车祸过失责任归属的争议,向自己的保险公司请求保险给付。1970年,马萨诸塞州首先通过了无过失汽车保险的立法,率先实施此制度。无过失汽车保险包括完全无过失、修正无过失和附加无过失3类。
需要指出的是,无过失给付不包括财产损失(财产损失通常限于汽车损失),倘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是由加害人所造成,该受害人可以就其损失部分直接向加害人请求赔偿。
英国:细分市场避免价格战
英国是全球汽车保险业历史最悠久、市场最发达、汽车保险技术最先进的国家之一。英国现有总人口大约为5000万,70%以上的家庭拥有汽车,2004年汽车保有量超过3000万辆,车险大有需求。
自2000年以来,随着汽车导致的个人伤害事件的增加和车辆修理费用的上涨,英国公众对汽车保险的需求持续上升,表现为机动车辆保单数量上升,保单的种类也逐渐由单一法定责任保险向综合性的一揽子保险转变,汽车保险市场总规模不断扩大。
据英国承保人协会统计,2005年,英国普通保险(普通保险是与人寿保险相对应的保险分类方式,包括汽车保险、财产保险和其他各类短期险)业务保费收入总和为312亿英镑,其中,汽车保险业务保险费达到了102亿英镑,远远超过财产保险保费收入85亿英镑的规模,占到整个普通保险业务比重的1/3.
3类保险全面保障
随着汽车保险市场规模越来越大,汽车保险已经成为各家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竞争的重点。近些年一部分新进入市场的公司用降低保费的方式谋求市场份额,但不少大型保险公司为了避免“价格战”带来的利润损失,仍然沿用各自独特的制定保险费率的方法。
实践证明,这种强调自身特色和服务的竞争策略,实现了市场整体价格水平的稳定,随着市场价格波动趋于平静,消费者对汽车保险公司的忠诚度不断提高,未能续保的比例从1999年的27.8%下降到2003年的20.6%.
根据保险保障的程度分类,英国汽车保险可以分为法定三者责任险,法定三者责任险附加火灾和盗窃险、综合一揽子保险三个等级。其中,法定三者险是英国道路交通法规定的强制性险种,所有在英国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投保该险种,否则构成刑事犯罪。
此外,在强制保险的基础上,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附加指定的险种,如盗窃险和火灾风险。而综合一揽子保险除了具有第三者险加火灾、盗窃风险的承保内容外,还对承保人及其所驾车辆,车上物品在意外交通事故中的损失进行理赔。
应特别指出的是,即使损失完全是投保人的过错造成,保险公司也会负责理赔。赔付包括受损车辆的修理、更换费以及伤亡人员的医疗等有关费用。车况不错的车主一般会投保一揽子保险,这样能够获得较高程度的保障。
带动相关产业
在保险承保技术层面之外,英国较为先进的保险承保技术还为汽车保险市场进步带来了很多其他方面的利益。首先,先进的承保技术可以带动汽车市场的细分化。
英国车险市场的成熟很大程度上反映在车险市场已经完全细分,分食车险市场蛋糕的众多车险公司各有专长,各有侧重。有的公司对65岁以上的车主给予保费优惠,有的则把服务对象定位在大学生和其他25岁以下的年轻人,还有的专门从事古董级“老爷车”的保险业务,此外,“零点汽车保险”公司则专门面对那些老出事故以至于被大多数保险公司拒于门外的车主。
这种市场细分的前提是车险保单同样非常细化,普遍实行“随车随人”要素费率。只有这样,消费者才能选择最适合自己、保费最优惠的公司。
细分市场最终既避免了价格战对整个行业的伤害,也带动了保险经纪人业务的开展,同时客观上促使各公司形成自身经营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最终实现市场的整体繁荣和发展。
与此同时,先进的承保技术使消费者获得更加公平保费待遇的同时,鼓励了防灾防损,提升了社会效益。
综合加权确定保费
英国机动车辆保险通过许多因素综合加权的方式确定保费,这种做法一方面更加真实地反映了投保车辆的风险状况,更加注重驾驶员的因素,将代表不同风险的投保对象有效地区别对待,可以让消费者在很大程度上体验到缴费的公平。另一方面,对于驾驶记录差、屡次造成事故的司机,高额的保费附加是一种有效的经济惩罚手段。时刻激励消费者养成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安全驾驶的习惯。
例如,英国居民生活常识中就包括要尽可能保持“无赔案记录”,因为有了一年“无赔案记录”,第二年去保险公司续保时可以获得较大的折扣。为此,被保险人在因一些小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前通常会仔细考虑,看选择获取理赔还是保持“无赔案记录”更为经济。通常情况下,驾车一年不出事故可以享受30%的折扣,连续3年安全驾驶将可以得到高达60%的折扣。如果长期保持安全驾驶记录,一年的保险花费不到200英镑。这些承保制度客观上实现了防灾防损,减少了事故发生的频率和可能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最大化地体现了保险的社会效益。
由此可见,费率制定的先进技术与信息技术相结合,推动了英国车险市场新的变革。由于采用多因素加权计算保费,很多公司都为此专门设计了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实现信息采集的自动化。每一个费率决定要素都可以转化为数据,从而实现了充分利用现代先进通信技术来提高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早在1985年,英国DirectLine便开始利用电话进行汽车投保,现在英国主要的保险公司都拥有了自己的电话销售系统。20世纪末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车险产品网上直销正被越来越多的客户接受,电话销售和网上车险产品销售已超过车险总业务量的一半。
日本:未投保被捉罚款又判刑
日本的汽车保险始创于1914年。自1947年起,各保险公司使用统一的普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至此,日本进入了保险产品和保险费率多样化的竞争时代。
日本汽车保险制度包括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任意汽车保险两大体系。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是以1955年制定的《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作为法律依据。该保险提供了最完整的汽车保险保障与任意汽车保险相辅相成,构成了日本最完整的汽车保险。
《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的主要内容为执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根据规定,保险公司除有政令所规定的正当理由外,不得拒绝订立责任保险合同;未订立汽车保险合同的车辆不得行驶;未参加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者,不得驾驶汽车。汽车非备置损害赔偿责任保险证明书,不得提供运营业务。否则,一经发现,判处6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处以5万日元的罚款。
这种强有力的制裁手段,以及严格有效的监督检查,有力地保障了强制保险的执行。
同时,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汽车检查制度相结合。根据日本《道路运送车辆法》规定,汽车所有人申请汽车登录、运行许可或检查等事项,应向行政厅出示保险证明书,未出示保险证明书或保险证明书上记载的保险期间未能涵盖汽车检查证或临时运行许可证等有效期间的,行政厅不予登录或核发检查证等。
此外,日本通过过失推定制使受害者在遭受意外事故时不负举证责任,而直接推定加害人有过失。
另外,对于无保险车辆或肇事逃逸车辆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在自动车损害赔偿法第五章规定由政府负责赔偿,起到了保护无辜受害第三人的目的。
此外,《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还规定: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自赔险保险合同,除轻型机车外,由政府就其承保额的60%进行再保险业务。
日本建立再保险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国家再保险制度,分散保险公司的风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办此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