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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两全保险”?
发布日期:2011-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两全险兼具“储蓄性”和“给付性”,出了事得到赔偿金,不出事则到期后还本

  我们在购买保险过程中,常常会看到某些险种名字中带有“两全”的字眼。那么,到底什么是两全保险?和其他险种相比,两全保险又有哪些优点呢?

  一切要从寿险的分类说起。寿险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寿险是指和财产险相对的所有人身保险总合;而狭义的寿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亦称“生命保险”。消费者购买了“生命保险”后,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至一定年龄时,履行给付保险金。而“生命保险”又可以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三种。

  其中,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就是死亡保险加生存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身故,受益人领取死亡保险金;如果保险期满,被保险人健在,则领取生存保险金。

  那么,两全保险有哪些特点呢?

  第一,它具有储蓄性。被保险人参加两全保险,既可获得保险保障,同时又参加了一种特殊的零存整取储蓄。被保险人可按月(或每年)缴付少量钱,存入保险公司。若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即得到一份保障;若平平安安到保险期满时,可以领到一笔生存保险金,用来养老。

  第二,它具有给付性和返还性。两全保险中,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身故,还是保险期满依然生存,保险公司均要返还一笔保险金。在未返还给被保险人保险金之前,投保人历年所缴的保险费等于以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形式存在保险公司。换句话说,这些保险费等于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负债。

  除了寿险中有两全保险之外,家财险中也有所谓的两全保险。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以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这与家庭财产保险的性质是一样的,而且,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财产范围、保险事故范围、被保险人的主要责任、受损财产的残存处理、保险双方争议的解决、申请赔偿后有效期限等基本原则均与家庭财产保险的各项相同。

  所不同的是,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通过储金保险的形式,即在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既能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又能在保险期满时,不论损失赔偿与否,足额领回原来交付的保险储金。

  看到这里也许您会发生疑问,那保险公司不亏了吗?其实,这也揭示出了两全保险的另外一个特点:比其他单一的险种贵,却比单一险种同时买上两样要便宜。

  另外,相对于银行储蓄来讲,两全保险到期给付金额不及银行到期后连本带利拿的多,所以,千万不可把它当作银行储蓄,为拿利息而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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