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图方便停车遭窃 提诉状索赔失败
图方便停车遭窃 提诉状索赔失败
日前,江永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车辆保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认定某公司无需承担车辆丢失的责任。
2009年3月15日,原告租赁尹某位于江永商业步行街1号楼1层门面进行经营。2009年10月27日,原告从车行购买一辆价值3000元的助力车,为图方便,每天晚上停放在原告商铺隔壁的某公司保安室。2010年1月17日清晨,原告发现助力车被盗,于当日7时30分向江永县公安局报警,江永县公安局接警后立案侦查,委托江永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助力车的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价值为2660元。助力车被盗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某公司协商赔偿未果,于2010年3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车辆丢失等损失4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保管合同及未向被告交纳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将助力车停放在保安室,停放或取车时也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被告无法对原告的助力车及车上物品进行保管,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