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缺乏相对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领导干部的经济犯罪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犯罪的主流之一。一般来讲,领导干部有丰富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的经历、经验,也就较多的了解法律的严厉性,所以在进行经济犯罪时,具有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犯罪地点多选择在室内或外部隐蔽地点,以规避他人视线;在犯罪对象上,以现金、贵重而微型物品为主。对于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现象,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本文针对领导干部经济犯罪的行为特征,就领导干部经济犯罪的心理特点、领导干部经济犯罪的矫治对策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领导干部 经济犯罪 防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缺乏相对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因而,领导干部的经济犯罪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犯罪的主流之一,也是我国政治腐败的根源。在目前情况下,领导干部的经济犯罪涉及到了经济领域的方方面面,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党的形象,而且给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虽经多年来的打击和惩治。但是,这种犯罪现象,不仅没有减少,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经济犯罪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人数越来越多,而且,职务越来越高,犯罪数额越来越大,手段越来越隐蔽,并逐步地向集团化、组织化发展。为此,认真而深入地研究领导干部经济犯罪的行为特征、心理特征,对于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现象,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建设小康和谐社会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领导干部经济犯罪的行为特征:
领导干部经济犯罪,是指在党、政、军、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处于领导、决策、指挥地位的领导人员所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行为。正因为他们是领导者,所以基于本身的地位以及我国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才使他们在目前的社会转型期的经济活动中,其犯罪行为呈现出了诸多新特点。归纳起来看,其特征主要表现在:
(一)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
一般来讲,领导干部有丰富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的经历、经验,也就较多的了解法律的严厉性,所以在进行经济犯罪时,具有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有较为周密的行动计划,也多采取极为隐蔽的犯罪方法:尽力减少知情人,即使是其亲近的人,也总是尽力使之回避;犯罪地点多选择在室内或外部隐蔽地点,以规避他人视线;在犯罪对象上,以现金、贵重而微型物品为主。
(二)犯罪时间具有长期持续性
领导干部经济犯罪,由于其在单位有一定职权和威信,使其在内部形成一层不透明的“保护膜”,很少受到群众怀疑;即便偶有破绽,被群众觉察举报,也会由于受干部管理权限制约,等主管机关批准侦查,已有喘息、毁证、串供机会。况且不少群众怕引火烧身,在没有十分把握或与本人无利害冲突的情况下,也不敢轻易举报。所以,往往犯罪活动持续时间长,少则—年、两年,多则十年左右。只在短时间内进行一、二次犯罪后即作罢者甚少。
(三)在案件侦破上具有阻力大的特点
领导干部进行经济犯罪,除了下有不透明的内部“保护膜”,往往还上有“保护伞”。经济犯罪者,之所以爬到领导岗位,多是一些善动心计的“聪明人”,极善伪装,制造各种假象,使人不敢轻易怀疑其进行经济犯罪。另外上级领导干部,有的是沾腥惹臊,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有的是怕自己作为“伯乐”失色;更有甚者,认为查处经济犯罪的领导干部是与自己过不去。所以,会出现“案件刚到公检法,说情人群到了家”的怪现象,使侦查、审判工作遇到不少阻力,特别是体现了难侦破的特点。
(四)从犯罪主体看,犯罪者的职务逐次走高
领导干部进行经济犯罪,从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司法机关到企事业单位、经济实体,从国有企业到集体经济组织,涉及部门之广,人数之众,职业之复杂,是建国来少有的;其次,是职务多层次,从科级、处级到省、部级,无所不包,且有向高层次发展之趋势。近几年来查获、判刑的省、部级干部达十余人。如成克杰、陈希同等,的确触目惊心。
(五)犯罪数额大
领导干部进行经济犯罪,数额小,看不到眼里,感到不值得冒险。既然孤注一掷,其犯罪涉及金额每次都达到较大,甚至巨大。数额累计都达巨大或特别巨大,由过去的几千元、上万元发展到现在的几万元、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上千万元。此类情况已见诸报端者不少。
(六)被动驱向型犯罪增多
近几年来,在领导干部经济犯罪中,犯罪动机属被动驱向型犯罪的人数增 多。由于受利益驱动,金钱挂帅的影响,本属于份内工作或只应收取少量合理费用即可的领域部门都搞有偿服务,甚至收取巨额费用,使仅靠工资收入生活的党、政、军等单位的领导干部,面对飞速增长的开支,难以为济,在通货膨胀中陷于困难境地。如:家属农转非、子女上学、亲属治病、买房、集资、捐款等等。部分革命意志不坚定者,受经济困难之驱使,走上经济犯罪。
(七)打着为“公”的旗号,中饱私囊者增多
领导干部在经济犯罪中,打着为“公”的旗号,名为公,实为私。这种形式的犯罪,多数发生在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制售伪劣商品、利用合同诈骗、收受回扣的犯罪中。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几年来走私贩私物品价值达百余亿元,50%以上赃款流人私人腰包;偷税漏税占应税单位的35—40%,10%资金流入私人腰包;制售伪劣商品造成经济损失达200亿元,25%非法所得为私人占有;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达1000亿元以上。
(八)犯罪形态向集团化、组织化发展
在领导干部进行经济犯罪中,因其处于领导、组织、指挥者的地位,除部分受贿贪污案件外,其多数不直接进行犯罪,而是策划、指挥,由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因此,有组织指挥者,有实施者,就形成同一犯罪目的而共同犯罪。故而会“侦破一案,抓获一串”。最为典型的远华集团走私案,就是其突出的表现形式。
二、领导干部经济犯罪的心理特点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犯罪心理的外化,犯罪的行为过程,反映着犯罪心理的运动轨迹。领导干部由于其经历、经验、地位的特殊性,故其犯罪的心理状态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侥幸心理突出
虽无成功的把握还要碰碰运气,是一种侥幸心理。领导干部经济犯罪,因自诩为阅历广、经验多、行踪诡秘,内有“保护膜”,上有“保护伞”,不会被人发现;即便不慎露点马脚,也能过关斩将,“小小河沟翻不了船”,所以存有严重的侥幸心理。
(二)内心冲突机制明显
犯罪动机,是犯罪的内心起因;犯罪目的,是犯罪所欲求的结果。实现犯罪的目的,又严密保护自己,是任何犯罪分子都密切关注的两个方面,领导干部进行经济犯罪前,因其地位、权力、待遇,是社会上许多人所羡慕的,故而在“干,还是不干”问题上,都要进行激烈的内心冲突,不断权衡利弊得失,推测成功与否的程度;不犯罪,“人不得外财不富”,难以满足享乐主义的非份欲求。“人生一世,不就为了吃喝二字?!”犯罪得逞,虽可以花天酒地,享尽人间富贵,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被捉,身败名裂,后果不堪设想,“偷鸡不成反蚀米”,轻者剥夺自由,重者剥夺生命,实在可怕。经过动机斗争和内心的矛盾冲突,最后相信会“成功”,走上经济犯罪的道路。
(三)贪婪的占有欲强烈
出于非份的需要,以贪婪的占有欲为内驱力。经济犯罪前的激烈的动机斗争后,当非法占有欲望战胜被捉恐惧心理、畏罚感后,他们会以百倍的决心,毫不迟疑的行为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特别是当第一次犯罪得手后的成功体验,会迅速强化其犯罪心理,使其沿着毁灭的深渊走下去,变得更加贪婪,一发而不可收拾,例如原贵州省公安厅厅长郭某,在犯罪时其母就曾劝阻,要他自律。他置若罔闻,直至被捕,才悔恨不已。
(四)补偿心理占据主导地位
在领导干部进行经济犯罪中,受补偿心理动因的驱动者,占一定比例。他们认为:“文革”前,党叫干啥就干啥,下放、下乡、捐款…一心为公,不敢有私心杂念,真是太傻了,是个“傻蛋”;“文革”中,被打倒,挨批斗,关“牛棚”,子女成了“黑五类”,受株连,工作大半辈子,有此遭遇,是个“冤蛋”;近几年,改革开放了,可以靠本事挣大钱了,该享受了,该大捞一把了,但自然规律不可抗拒,自己年纪大了,精力、体力不行了,快到退休或已经退休的地步了,真是力不从心。但面对经济上的“暴发户”,心理不平衡。开始是茫然、羡慕,后来就变成妒嫉、愤慨。与人相比,袋中无钱,气不壮,腰不直,衣、食、住、行太寒酸了,是个“穷光蛋”。于是,破釜沉舟,趁有限之年,利用在位的有限岁月和人虽离退休但尚有余威可发之际,大捞一把,决心由“三蛋干部”变成富翁阔老,冒险一阵子,享受后半辈子,否则就枉活一生。
(五)犯罪心理强化过程快
在研究领导干部进行经济犯罪的心态时,人们不难发现,其犯罪心理强化过程具有“快”字的特点。“不敢想——试试看一—一大胆干,”是这类人经济犯罪的心理活动发展轨迹,而且从“不敢想”,到“大胆干”,少则只几小时,多则只几天。他们有地位,有经验,路子广,信息灵,点子多,有的干脆借职务之便利用国家、集体的人、财、物进行经济犯罪,一旦犯罪,很少因生悔改之念而自动中止的。
(六)抗拒心理明显
领导干部进行经济犯罪中,往往自恃有权有势,胆大妄为,一旦东窗事发, 想到家属子女、地位、名誉、面临的刑罚,极为惊恐。为求自保,部分人抗拒心理和抗拒行为强烈。捕前,密谋策划,活动频繁,或订立攻守同盟或指示提供伪证,或组织销毁罪证;捕后,坚信“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拒不如实交代罪行。审讯中,当证据充分后,承认一点或避重就轻;证据缺乏时,就拒不供述,甚至—言不发,来个“死猪不怕开水烫”。更有的以自杀相对抗。
(七)有“以官代刑,以钱赎刑”的幻想
领导干部因经济犯罪被查获,自以为是高官,过去工作有成绩,可谓“解放 战争扛过枪,抗美援朝跨过江,国家建设流过汗,身上至今还有伤”或是“改革开放是新星,先进、劳模兼标兵,独挡一面是大员,能上省来能进京”,一般不会被绳之以法。实在不行,以官抵刑,党籍、政籍换刑,交出赃款减刑、免刑的论调,反映出他们充满幻想的内心世界。因此有人说:“天上没有不收香火的神仙,地下没有不爱钱财的官员”,“必要时送礼,通融一下,也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八)多数人悔恨自责心理强烈
在通常情况下,领导干部因经济犯罪被查获后,有相当一部分由原来的受; 人尊敬的人变成阶下囚,悔恨不已,大有“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之想。他们有的痛哭流涕,自我谴责,认为辜负了党的培养,人民的信任;有的真诚坦白,揭发他人,争取从宽处理;有的表示投入改造后,积极劳动,服从管理,用汗水洗刷自己心灵上的污垢……这是一种积极的心理欲求。
(九)潜在的攀比心理
经过几年来的反腐败斗争,的确侦破、审判了一批大案要案,挖出了一批社会主义大厦上的“蛀虫”,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不可以否认,还有一批潜藏更深、危害更大经济犯罪案件未被侦破,是个不小的隐患,“要想人不知,除非己不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总会在人们的心目中留下痕迹。有些已被查获的经济犯罪的领导干部中就不乏知情人。这些知情人,犯罪时就以仍逍遥法外者为榜样,而走上经济犯罪道路;这些知情人对自己犯罪受惩认为是咎由自取,无怨言,但对比他更严重的犯罪者逍遥法外,心理不服,其声称:“某某问题比我还严重,为什么不查他?不就是有某公、某公为靠山!”“某某贪污、受贿XX万,退了点赔,作了作样子,过了关,还升官晋爵,什么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他们有强烈的攀比心理,心里不服,口里也不服。
(十)犯罪时的自慰心理
“只要为集体,咋干都有理”;“只要为大家,干啥都合法”。这是部分领导干部进行经济犯罪时的口头禅。正是存有这种自慰心理,他们打着“为公”的旗号,私分公款公物,走私贩私,受贿行贿,挖社会主义的墙角。在被查处时,大呼冤枉。撕去他们“为公”、“为大家”的伪装,其中饱私囊的实质,就昭然若揭了。
三、领导干部经济犯罪的矫治对策
领导干部进行经济犯罪,都是在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内驱力推动下为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进行的有目的的犯罪行为。换句话说,都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的内驱力,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的外化。因此可以说,没有犯罪意志,没有犯罪心理状态的经济犯罪是不存在的。要预防和减少领导干部经济犯罪问题的发生,就必须在研究犯罪的行为特点、心理特点的基础上,研究行之有效的犯罪的心理矫治的对策。笔者认为应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监督机制,矫正侥幸心理
权力是政权的衍生物,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践亦证明,失去严格的监督机制,权力就会被滥用,必然导致腐败和犯罪的滋生。少数领导干部之所以有严重的侥幸心理,并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走上经济犯罪,就是因为缺乏严格的监督制度和措施。
在我国,虽然在《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一些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督内容,也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构,配备了必要的工作人员,但由于认识不足,措施不力,遇到“钉子”不敢碰硬绕着走,使有的监督流于形式,使领导干部的经济犯罪问题不能消灭在萌芽状态。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1)进一步完善立法,使法律、法规和执行细则,办法配套,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贯彻执行;(2)对监督机构、人员,进一步明确职责,鼓励、支持尽职尽责者,惩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者;(3)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配合,重奖举报有功者,保护检举人,严惩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行为;(4)在内部建章立制,包括签订廉政责任状,并公之于众,发动群众监督。有了严格的监督机制并认真贯彻落实,使领导者被置于各层次、各方位的严格监督之下,一有违法犯罪行为即刻便被发现,就可以矫正其侥幸心理,避免走上经济犯罪道路。
(二)坚持惩治腐败犯罪与高薪养廉并举,矫正补偿心理
在分析少数领导干部进行经济犯罪时,不难发现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确有实际经济困难,因而产生补偿心理,成为犯罪的诱因之一。对领导干部,首先要求他们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保持“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的高尚情操,一心为公,勤政廉政;其次采取坚决措施,结合国家机构改革、大量精减机构人员,实行高薪养廉,解决国家各级公务人员供养子女上学、家庭买房、本人及亲友治病等必须解决的实际困难。使其无经济上的后顾之忧,全身心为公务,不去为钱铤而走险。其三,在高薪养廉的基础上,严厉惩办贪官污吏,从严治干,发现不廉行为,查办惩处不手软,不搞下不为例。坚持惩治腐败犯罪与高薪养廉相结合,就能达到心理平衡,矫治补偿心理。
(三)严刑峻法,抑制贪婪占有欲
古今中外,均有乱世用重典的先例。明朝初年,朱元璋鉴于元朝灭亡的教训,从严治吏,就有将贪官剥皮充草置大衙堂之上,警示后任的例证,对当时的吏风好转,严刑峻法,确实起了杀一儆百的作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不能采用封建社会的酷刑,但现阶段,领导干部经济犯罪形势严重的情况下,坚持严刑峻法是必不可少的措施之一。从内容上看,增加了一些惩治经济犯罪的条款,对领导干部经济犯罪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警诫作用,但并没有达到预期的全部效果。近年来,领导干部经济犯罪问题,又有发展的趋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数额上百万元、上千万元不乏其例,这就需要严刑峻法予以扼制。解决的方法,笔者认为可由人大常委会制定《决定》的方法,加以解决,放宽这种犯罪的死刑适用范围,坚决杀掉一批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也可使其他人产生畏 惧心理,不敢以身试法,而达到抑制少数领导干部对公私财物贪婪的占有欲望。
(四)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矫治攀比心理
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根据这条规定,司法机关对一任何犯罪人,不管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如何,也不论其社会地位、职务高低。历史上功劳大小,都要依法平等地追究其刑事责任;既不允许任何人因位高权大而不遵守法律,成为“特殊公民”;也不允许对任何无权无势的人,予以歧视,在适用法律时给予不公正待遇。这包括追诉、定罪、量刑、行刑四方面。公正适律,是治国治吏之本,自古如此。任何时候,如因人用法,甚至因人废法,必难服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更应该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要坚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该追诉的一律追诉,又坚待同罪同罚,依法服法;又使广大人民群众支持、拥护。这不但可以消除已被追究的经济犯罪者的攀比心理,又可增强全民的守法心理,有利于防止领导干部经济犯罪。
(五)坚持德才兼备用人标准,激励干部进取意识,抑制领导干部享乐心理
在已审理并结案的领导干部经济犯罪案例中,发现有相当大的比例的人不是因经济拮据而进行经济犯罪的,实为享乐心理作怪。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在干部的考察中,采取“听汇报、搞座谈、点选票”的形式主义考察办法,不能真正做到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使不该使用、不该晋升的使用了、晋升了。这就是为什么有的人长期进行经济犯罪,官位却越来越高,自然会产生享乐主义心理;(2)对已犯罪的领导干部,适用自由刑多;适用财产刑少且轻。使其产生坐牢一阵子,只要赃款赃物大量隐藏下来,可以享乐下半辈子。我们认为,要变享乐主义心理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就应做到;(1)对领导干部进行长期的不间断的理想教育,使其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并见诸于行动。(2)追究考察失职的组织、人事部门有关失职者的责任和用人单位推荐者的推荐不当的失职责任,使其接受教训,以保证考察准确,推荐得当。(3)对犯罪者,在追究刑事责任时,适用自由刑与财产刑并举,彻底追赃致其刑满后无法实现享乐的欲求。(4)领导干部离职时,实行财务审计制度,以免公共财物被非法占有。(5)对勤政廉政者,予以适当奖励,做到赏罚严明。
(六)实施交流、回避制度,扼制群体犯罪心理
“侦破一案,抓获一串”的这种领导干部经济犯罪现象已非个案。如山东泰安市原市委书记XXX等贪污受贿案、陕西省民政厅原厅长XXX等贪污案之所以出现这种犯罪形式,“法不责众”的群体犯罪心理起了重要作用。
我国的干部管理体制,是块块管理。多数领导干部一地为官几十年,营造了“撕不断,理还乱”的人际关系网,大有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态势。这种群体犯罪心理的矫治,可采取以下措施:(1)党、政、军、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公、检、法部门的一把手,以免形成错纵复杂的人际关系网。(2)实行回避制度。夫妻、父母、子女等亲属,实行回避制度,不在具有隶属关系的单位、部门任职。(3)对领导干部提名晋升的人员,坚持同标准、同条件,发现被考察人员有违法、犯罪问题涉及领导干部时,由上级党委和检察部门及时审查,该领导干部实行回避。
(七)选择典型案例,组织领导干部旁听,抑制犯罪心理产生,打消以“以官代刑,以钱赎刑”的幻想
选择典型案例,由地方党委组织领导干部旁听公开审判领导干部经济犯罪案件,充分利用反面教材。旁听后,组织讨论,议被审判者犯罪的原因,亮思想,摆问题,查根源,定措施,堵漏洞。警钟长鸣,使其深刻认识到:“不能犯罪。犯罪,要被判刑。…‘害国、害集体必害自己。”这种具体、生动的直观教育,比单纯坐在办公室里学法律、法规,印象深,记得牢,作用大。有利于打消“以官代刑、以钱赎刑”的幻想,也有利于抑制犯罪心理的产生、强化,彻底消除“只要为大家,咋干都合法”,“只要为集体,干啥都有理”的自慰心理,进而形成牢固的守法的心理。
总之,我国现在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出现领导干部经济犯罪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将长期存在,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因此,不断深入地研究这类犯罪人的行为特点、心理特点及犯罪心理的矫治对策,完善社会主义法律监督机制,才能有效地防止这一犯罪行为的发生;避免给社会主义造成更大的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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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星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犯罪研究》文物出版社版
5、邹志强:《受贿案的司法调查》载《上海检察调研》2001年第2期
6、周刚健《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理论与实务》方正出版社 20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