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关于《海牙送达公约》的声明
发布日期:2011-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俄法律网
【关键词】海牙送达公约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根据1965年11月15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1条之规定,俄罗斯联邦向荷兰外交部通知如下:
1.根据《公约》第9条之规定,指定俄罗斯联邦司法部为《公约》第2条之目的的俄罗斯联邦中央机关,并为接受领事途径转递文件的主管机关。
地址: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юстиции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ул. Воронцово поле, 4а
г. Москва
109830, ГСП, Ж-28
Российская Федерация"
Телефон: (7095)200-15-79, (7095)209-61-79
2.根据俄罗斯法律,以下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作为主管机关根据《公约》第3条之规定提出司法协助请求:
-联邦法院(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组成普通管辖联邦法院体系的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法院,州法院,联邦市法院,自治州法院,自治区法院,区法院,军事法院和特别法院;组成联邦仲裁法院体系的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联邦大区仲裁法院(上诉仲裁法院),复审仲裁法院,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宪法法院和和解法官;
-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和联邦主体的执行权力机关;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机关;
-户籍登记机关;
-公证员和其他有权进行公证活动的官方人员;
-监护和保护机关;
-律师。
3. 根据《公约》第5条第3款之规定,用于在俄罗斯联邦领域内送达的文件只有在其以俄文写成或者附有俄文译文时方才被接受。请求书和文件送达证明书的范本格式以及应当送达文件主要内容的格式(附有标准条款的俄文译文)见附件。前述范本格式非常必要以俄文填写。
4. 用于向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送达的文件非常有必要通过外交途径发出,即通过外国派驻俄罗斯的外交代表机构外交照会的方式送交。
5.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外国的外交和领事代表机构不得根据《公约》第8条送达文件,但文件须向送达给文书发出国国民时除外。
6.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禁止以《公约》第10条规定之方式送达文书。
7. 《公约》第6条规定的文书送达证明书由直接完成文书送达请求的俄罗斯联邦法院出具和认证。
8. 俄罗斯联邦认为,根据《公约》第12条之规定,发自缔约一国的司法文书的送达不应产生因文书发往国提供服务所引起的税款或费用的支付或补偿。任何缔约国追索此类税款(《公约》第12条第(一)和(二)项规定的税费除外)将被俄罗斯联邦视为针对俄罗斯联邦拒绝适用《公约》,并且俄罗斯联邦相应地针对该国将不适用《公约》。
9. 俄罗斯联邦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有权依照《公约》第15条第2款作出判决。
* * *
2001年5月1日,俄罗斯联邦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2001年2月12日,俄罗斯联邦于通过第10号联邦法律,批准俄罗斯联邦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2001年12月1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对俄罗斯联邦生效。
2004年8月24日,俄罗斯总统普京签发总统令,指定俄罗斯联邦司法部为履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俄罗斯联邦中央机关。
2004年9月24日,俄罗斯联邦驻荷兰大使馆将俄罗斯联邦适用《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声明通知荷兰外交部。
2005年3月,上述声明及其俄文官方译文于在俄罗斯联邦第3号《国际条约公报》公布。
【作者简介】
周广俊,律师,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