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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公务员的另类解析
发布日期:2011-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个人博客
【摘要】作为规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公务员法》如何界定公务员的概念直接关系到对公务员个人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的影响,在官民矛盾逐渐激化的今天,从公务员法出发,结合现实社会进行反思,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方法。
【关键词】公务员法;企业管理体系;服务行政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据报道,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于10月25日截止,目前共有123.4万人通过资格审查。每年的国考热俨然成为一种常态

  今日翻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时,突然发现了原来这才是我们的公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原来公务员不服务于人民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而“以人民服务”“刚正不阿”“保护人民合法权益”诸类不过是人民所要寄托的一种期望和学者专家所推理出的一种理想境地。

  《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的定义分析可以从两方面论述:1.公务员是这样一类人的存在:他们依照法律履行权力;是国家体制内工作人员,而非临时工;国家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他们的工资和福利由国家负担。从这方面看公务员和国家的关系可以类比为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员工依照公司制度工作;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享受公司的福利和工资。2.公务员同样是这样一类群体的存在:他们除了依法履行公职外,更多强调的是其编制问题、工资和福利问题。

  第一个方面着重从其制度来说,可做如下分析:

  1.公务员需要对国家这样个单位负责,而国家这个单位是个政治上的概念,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才是实体的单位,才是看的见、摸得着的机构,而不同地方的公务员又属于不同的政府,所以公务员听从的是招录其的政府的命令。当然中央政府作为至高无上的存在,其命令也是应该遵守的。但由于“天高皇帝远”,“将在外,君命有可不为”,公务员听取的多是其最近一级上级单位的命令,中央政府的命令影响不大。

  2.公务员是需要依法履行职能的。也就是职责法定,有法律规定才做。其反向逻辑就是“没法律依据就不能做”,做了的话还可能是受到惩罚。譬如泄露国家秘密、损坏政府形象。此外,由于必须依法行使职责,所以在不属于自己职责的事情时,只能看着不管、任其发生。

  特别是在缺少可表达和反应的途径时。为了躲避惩罚和灾祸,选择沉默。即使看到领导侵吞国家财产、滥用职权时,也只能期待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检察院的尽快介入。

  3.公务员的工资是由国家负担的,国家在各级均设有财政机构。而财政收入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税收,这些税收又是通过公务员征收的。国家内部为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实行的是提成制。公务员必须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否则就会受到惩罚。完成的越多就会得到奖励。这点本无可厚非,但由于这个任务成为了唯一的标准,以至于公务员的提升和工资的变动全寄托于任务的完成上,而其他标准则被置于一边,违法乱纪的事情出来似乎就合情合理了。

  第二个方面是从公务员的权力和权利来讲的:

  1.公务员的法律含义似乎更着重于公务员的职能。公务员的职能本没有什么特殊的,但因为其依据是法律规定,其执行的是法律规定的内容,所以才与人民的关系如此紧密。法律是什么?法律是经过全国人大投票表决的决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民的利益诉求。我们说公务员应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是以此得出的,但因为公务员与人大从程序上和整体上关系不是很密切,所以公务员职能的行使“服务性”没有必要的依据。

  2.公务员的法律定义也更着重于其编制,国家行政编制。因为其属于国家行政编制,所以才使得多数人愿意去竞争。国家一则财力雄厚,不会像小企业一般容易因为经济危机或者资金断链而消亡。稳定性更强,不用担心工资没有着落。二则名分前面附加“国家”二字,容易让人肃然起敬。对于一个“国家意识”和“名分意识”都非常浓厚的国家,被冠以“国家”二字,不仅可以光宗耀祖,更可以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国家”这样一个标签使得整个人的社会环境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也是个人获得尊敬的最好的办法。

  3.公务员的法律定义,还提到了工资和福利问题。这两点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出于普遍的对职业的考虑,待遇往往是首要的。工作就是为了获取待遇,好的待遇自然是受到大家追捧的。有了好的待遇,人就会卖力的工作。而出于对风险规避和趋利避害的天性,公务员就会在做一些可能会使自己失去职位的事情时多加慎重。当然同样会使一些人选择风险性较大的事情,如果能够带来更大收益的话。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是否应该上调一直是个争议很大的问题。

  以上简单的分析,笔者觉得,公务员的定义本身是否就存在着一些漏洞呢?如果我们把公务员仅仅看成一种职业的话,那么公务员就失去了应有的政治色彩,从而产生了种种弊端。如果把突出公务员的不同,强化公务员的“公务”(当然“公务”不能仅仅是一种“职务”,更应该是一种体现“公共利益”的事务)性,是否会是一种进步呢?如果连公务员自身都认为自己所作的仅仅是个工作,而非“被赋予着神圣义务”的职能的话,“为人民服务”永远只是句空空的口号!

   2011.10.29晚于笃学




【作者简介】
王小龙,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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