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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意见:婚姻纠纷
发布日期:2011-11-12    作者:张沂峰律师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1、离婚案件中,处理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债务时,主文如何表述?
  不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往往只表述为“一方负担××元,另一方负担××元”或“共同债务完全由一方负责清偿”,这在调解中尤为普遍,从而可能导致分得财产的一方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不承担债务,而承担债务的一方已没有或很少有财产,导致债权时,债权已严重受损,往往引起再审。
  我们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共有,因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共同债务,故夫妻双方对该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即使调解时双方对共同债务约定按份承担,但这种内部按份承担的约定不能改变夫妻双方离婚后对债权人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性质。因此,在判决、调解的主文中,即使双方对共同债务有约定,也应进一步明确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2、对划入动拆迁地块上的离婚、继承、析产纠纷是否处理?
  有的法院反映动拆迁地块上的一些离婚、继承、析产纠纷中,当事人有通过诉讼多获取动迁房的迹象,动拆迁主管部门希望法院不要受理此类案件或迟延处理。
  我们认为,房屋被列入动拆迁地块不能成为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理由。动拆迁地块上发生的离婚、继承、析产纠纷,如果经审查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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