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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出借车辆 车主反成被告
发布日期:2011-11-11    作者:110网律师
核心提示 碍于朋友情面,做布料生意的李某将车借给朋友。可没想到的是,朋友开着他的车,出了事故,将一个路人撞成残废。   最后,李某也和朋友一样,成了被告。还好,法院最终认定,他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陈青松
  案情回放:借车给朋友 车主成被告
  做布料生意的晋江人李某没料到,因为把车借给朋友,不但让自己新买的爱车受损,自己还成了法庭上的被告。
  事情发生在20065月的一天,吴某因急事向李某借用汽车。因双方关系不错,素有来往,李某便将车借给了吴某。
  当天夜里,吴某驾车由金井往泉州方向行驶,至晋江市县道317线上郭路段时,由于没有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未确定安全车速且未能采取避让措施,以致所驾小车冲撞在路边行走的王某,致王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住院治疗156天,花去巨额医疗费,并造成二级伤残。后王某多次向吴某索赔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吴某赔偿经济损失52万元,并要求车主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某持有驾驶执照,且事故发生在被告吴某借用车辆期间,被告李某作为车主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过错责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车辆借给他人要谨慎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车辆检验合格、驾驶员有驾驶证就可以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本案吴某向李某借用车辆后,车辆已不在车主李某的实际控制下,吴某成了车辆的直接支配者。因为吴某驾车时没有注意观察路面上的交通状况,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吴某负有过错责任。车主李某将检验合格的车辆借给持有驾驶执照的吴某,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责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将车辆出借给亲戚、同事、朋友等是经常发生的事。为避免车辆出借后发生事故要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在出借车辆时应注意审查借用人是否持有驾驶执照,注意检查出借的车辆是否存在安全运行瑕疵。如果车主在出借机动车辆时,出借给了不具有驾驶证、未成年人、醉酒人等,应认定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出借车辆存在风险,在出借车辆时,建议车主应慎重考虑。
  晋江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黄永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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