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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纳税人身份的合理归属进行纳税筹划
发布日期:2011-11-11    作者:110网律师
1、成为非居民纳税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前者纳税义务无限,境内外所得均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者纳税义务有限,只就其境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使自己成为非居民纳税人。
  举例说明:一位法国人受雇于家乐福总部。19974月起,他到中国分支机构就职,2002年度他离开中国两次,一次离境52天回总部述职,一次离境42天回国探亲。2002年度法国总部支付给他120000元人民币薪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这位法国人两次离境累计超过90天,因此他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又由于这120000元所得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所得,所以不必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这个案例中,这位法国人充分而又合法的利用我国税法关于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规定,减轻了纳税负担。如果他两次离境累计没有超过90天,则他需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20000÷12-4000)×20%-375]×129900(元)  
2、成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纳税义务人 
  近年来,个人投资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个人可选择的投资方式主要有:建立个人独资企业,组建合伙制企业,设立私营企业,作为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组业务。在这几种投资方式中,从200011日起,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税率不同,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私营企业的税收负担重于前三者。  
  举例说明:范女士承包经营一集体企业。该企业将全部资产租赁给范女士使用,范女士每年上缴租赁费10万元,每年计提折旧10000元,租赁后的经营成果全部归范女士个人所有。2002年范女士生产经营所得为20万元。  
  如果范女士仍使用原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按税法规定其经营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其税后所得还要再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的情况下: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00000-10000)元×33%62700元,范女士的承包经营所得=200000元-100000元-62700元-10000元=27300元,范女士应纳的个人所得税=(27330-800-12)元×20%-12502290元,范女士实际获得的税后利润=27300元-2290元=25010元。  
  如果范女士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则其承包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如下:范女士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200000元-100000-800元×12)×35%-675024890元,范女士获得的税后利润=200000元-100000元-24890元-10000元=65110元。  
  通过比较,范女士的纳税身份由私营企业主改变为个体工商户后,多获利40100(65110-25010)元。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在进行这方面纳税筹划时,应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如不同的企业形式,风险的大小不一样,个人投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承担无限责任,风险较大,而私营企业若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出现,只承担有限责任,风险相对较小。在全面权衡的基础上,选择最优的纳税义务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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