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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与对策
发布日期:2011-1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 容 摘 要】
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在从事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侵占国家财产之类的腐败行为已成为党和国家以及人民最深恶痛绝的职务犯罪行为。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腐败的极端表现,它对国家政权的危害程度比其它的犯罪行为危害都令人愤慨和唾弃。
现在职务犯罪情况不容乐观。(一)犯罪人员的级别越来越高,从一般的科、县、市级公务人员、到省、部级领导,被查处的人员逐年增多。(二)涉及的经济数额也越来越大。(三)犯罪后携款外逃的人员的情况特别突出。(四)职务犯罪人员的年龄分布均匀。从50—60岁到20—30岁都有。
为什么在当前的社会中会出现这么多的职务犯罪人员呢?究其原因就是:(一)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在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放松了自己在政治上、思想上的学习,没有能抵御住腐朽思想的侵蚀,对奉献和索取,权力与职责产生了错误认识。(二)权力过分集中,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这也是容易造成职务犯罪的一个原因。
当前的职务犯罪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一)职务犯罪人员从个人犯罪发展为集团犯罪,(二)从单一占有生活资料和金钱转向生产资料、生产资本。(三)由过去的几个部门、行业已渗透 到国家的各行各业、各个部门。(四)个别部门、行业的职人员务犯罪呈现出一批接一批的不正常现象。
如何遏止和预防职务犯罪呢?应从以下几点入手:(一)规范权力运用,加强监督和制约。(二)改革财经制度,加大财经监管的力度。(三)改革人事制度,提高民主、公开、竞争程度,严把干部的选拔任用。(四)加强廉政教育和建立廉政机制。(五)建立行之有效的经济保障机制。(六)加大法律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威慑欲犯罪的人员。

什么是职务犯罪?
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通常称为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就是国家的公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在从事公务活动中违反职责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权谋私,即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即人们常说的腐败。通常我们以职务犯罪的主要罪刑形式的不同将职务犯罪分为职务故意犯罪和职务过失犯罪。职务故意犯罪具体表现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以及渎职、失职等行为。职务过失犯罪具体表现为渎职和过失犯罪。本文主要讨论的是职务故意犯罪。
一、当前职务犯罪的现状
在当今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逐渐走上新轨道的形势下,职务犯罪就具有了非常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烙印,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腐败的极端表现。其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国家政权的危害程度甚于其它的刑事犯罪,纵观目前职务犯罪逐渐呈上升趋势。
(一)级别越来越高。要案、大案急剧上升,比如: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副主席刘知炳,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沈阳原市长幕绥新、原副市长马向东等等均是特大贪污受贿案,又如四川省近二年相继查处的原省交通厅正副厅长刘中山、郑道访贪污受贿案等所涉案件的案数之多、级别之高、金额之大、影响之深、都令人触目惊心。
(二)犯罪后携款外逃情况特别突出。2002年1至6月份,全国检察机关仅光抓获在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就有500多人,仅四川省检察机关上半年就总共抓获贪污贿赂等在逃人员50余名,涉案金额共二千多万元,仅追会的赃款就有一千多万元。
(三)职务犯罪人员逐渐从50—60岁即将退休人员慢慢分布到20—30岁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前一时期,“59岁现象”较为普遍,反映出老年国家公务人员在即将退休的最后几年心理不失衡的心态,所产生的犯罪心理。近几年,20岁—30岁的干部职务犯罪的现象已开始大量产生,从根本上反映出社会消极因素对年轻的国家公务人员思想的长期侵蚀作用,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和影响。不同年龄段的人的生理和心理尽管不同,但是接受环境影响的过程是共同的,对物质需求的欲望的变化过程和方向是一样的,发生职务犯罪的因素不在于年龄及其工作经历,而在于每个人对受到的社会不良影响的产生反应和欲望。50多岁年龄段的国家公务人员由于担心退休后的生活,是否还能得到优厚的生活条件和生活待遇,而产生要对前半生的一种补偿心理;20岁年龄左右的国家公务人员因为刚刚步入到社会和工作之中,成家立业所需用的金钱需求量比较大,成功的欲望强烈,有急于快速致富的心理;30岁年龄段的国家公务人员因为大部分已经成家立业并娶妻生子,生活和工作的压力逐渐增大,再加上“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互相攀比的虚荣心理,还有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等不健康心理的作怪和有些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使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心理不平衡,产生了急于摆脱困境的心态,这就是社会上的影响所产生的不良反应。所以不论多大的年龄,只要权力在手,有机可乘,就会铤而走险。
二、职务犯罪的原因
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障碍和腐蚀剂,究其产生的原因,从主观上来讲,主要是革命理想和共产主义信念产生动摇,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生活作风不检点,不能做到慎初、慎独、慎微。缺乏自警意识,顶不住歪风邪气的侵蚀,管不住自己,守不住清白,世界观、人生观、权力观发生了严重的偏移;客观上来讲是各种监督制度上不健全、监管力度的不到位,权力配置上存在着过分集中,民主监督制度不完善,具体职务行为缺乏透明度,只唯上,而不能唯实。这些情况都会致致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综合上述,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在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下,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包括部分领导干部)长期放松对自身的学习和思想改造,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思想泛滥成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能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不能正确处理政治与经济、精神与物质、奉献与索取、国家与个人以及两个精神文明建设的辨证关系,思想认识发生了扭曲,对好与坏,是与非,不能明辩,逐渐失去了对腐朽思想和腐败行为的抵御能力,致使走上滥用职权,从职务侵占一步步滑入职务犯罪的深渊之中。
(二)权力过分集中,致使少数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特别是部分领导干部,缺乏必要的监督。常言说的好,权力具有双重性,它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用来造福于人民,又具有强烈的腐蚀性,用之不善就可能给掌权者带来祸害。古往今来,权钱交易就是掌权者们腐败的最基本的手段。一些单位权力过分集中在某个人身上,很容易出现监督的“死角”,使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流于形式,使自我约束失成为空谈。如不能对掌权者的权力进行很好的监督,任其为所欲为,就有可能会使掌权者滑入犯罪的泥潭之中。江泽民同志早在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的大会上就郑重地指出:所有党员干部必须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绝不允许以权谋私、绝不允许形成利益集团。由此得出这样的结论: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绝不能把它作为自己和家庭谋取私利的手段和工具。
三、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近年来职务犯罪的人员逐渐呈现出群体犯罪的特征。多人共同犯罪、一人多案的现象增多。尤其是单位的“一把手”协同本单位的重要部门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分工合作、共同犯罪。如:原广西柳州地区民政局局长郭志华伙同县、区民政局的五个局长,团伙犯罪,私分国家救灾、扶贫款的案子;职务犯罪通常是一案的查处就会带出多个案子,案案相连,多人相牵连。如:哄动全国的厦门远华走私集团一案就查出涉案的腐败分子,多达几百名。湛江海关的二百多名国家干部在走私分子的腐蚀拉拢下, 大开国门,为走私分子的走私活动大开方便之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致使国家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这种现象说明了一批典型的群体性犯罪案件的发现与查处,充分说明了职务犯罪已经在一些地区、单位、逐渐蔓延开来,且已经渗透到党、政、司法等机关中,他们其中的一些工作人员已与社会上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形成了邪恶势力,严重腐蚀、毒化了社会风气,损害了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公务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形象。;职务犯罪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的犯罪出现了家族化的倾向。“贪内助”和家族成员共同参与职务犯罪是近年来我国较为普遍的现象。夫妻、父子同上审判台的案例比比皆是。其中有的是为家族利益而去犯罪,有的是受家族成员的教唆,甚至有的是受家族成员的逼迫而去实施犯罪行为的。在这种职务犯罪中最为典型的是云南红塔集团原董事长楮时健家族,到案发时楮时健本人及其家属共计贪污受贿折合人民币37755万元、美元3.98万元、港币103万元以及大量的贵重物品;又如:四川省交通厅原副厅长郑道访伙同其妻、其子大肆侵吞国有资产,疯狂贪婪到了极点,最终落得全家人共同被押上审判台,成为国家和人民所唾弃的历史罪人。
(二)职务犯罪的目标从对金钱、物品的占有逐渐转向对生产资金领域占有发展,犯罪的目的从对资金占有转向个人资本的积累。职务犯罪最初表现为金钱或者实物的占有,即财富的积累上,主要是为了个人享乐或者改变家庭的经济状况。这一时期犯罪分子贪婪的面目并不十分突出。但现在,这种状况已有所改变,犯罪人员开始变本加厉,为了获取更大的财富,往往直接侵占生产资本或者把赃款转为生产资本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去,以此获取金钱的增值。以原四川省交通厅厅长刘中山为例,他在担任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董事长一职期间,伙同北海招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进和四川中辰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西荣,趁高速公路建设总公司收购北海国际招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权的有利机会,采取虚增收购成本的手段,骗取高速公路建设总公司人民币1000多万元,由三人瓜分,至案发时三人已共同贪污公款1300万元。这起案件所反映的职务犯罪的苗头令人关注。
(三)职务犯罪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由多发领域向发生率低的领域渗透,一是由经济领域向政治和司法领域渗透,直接威胁到国家政权的稳定,严重地腐蚀了社会主义肌体,削弱了国家政权的基础。二是职务犯罪的方向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流通领域蔓延到生产经营的各个领域,再到金融领域,且已渗透到司法、政府机关的各个部门,各个环节之中。三是从提供物质财富的领域蔓延至创造精神财富的领域,从中、小学校到大中院校,甚至幼儿园等都存在着职务犯罪行为。
(四)职务犯罪逐渐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犯罪集团的相互勾结,日益紧密,同时又与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相互吸附,互相利用。职务犯罪人员把黑恶势力分子当作自己的走卒,黑恶势力分子又把他们当作自己的“保护伞”,共同参与犯罪活动,因此这种情况下的职务犯罪比其它性质的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还要严重。
(五)职务犯罪的部门具有行业的特点,同一部门的同类问题周而复始,反复产生;同一职位的人员前“腐”后继,具体到一点上看,职务犯罪多发部门往往集中在诸如金融、证券、电力、电信、医疗、工程建设、铁路运输等行业或部门之中。这些行业或部门总是反复出现职务犯罪问题。对此,我们应加强监督和制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实现对腐败行为的有效控制。另外,职务犯罪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同一职位反复发生职务犯罪,如:广东省高速公路公司中自1990年以来的三任总经理均因为在职期间贪污受贿等问题被立案查处;河南省交通厅两任厅长先后都因经济问题被逮捕,这种种前“腐”后继现象令人惊叹不已。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它不仅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严重损害了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坚决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一方面要大力惩治已发生的职务犯罪,另一方面要开展有效的预防工作。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是要从社会的管理体制,经济运行机制入手,从治标又治本上下功夫,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近年来,针对当前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具体体制、制度和薄弱环节,通过深化改革和对体制、机制、制度的创新、和完善,逐步建立和健全有效的约束权力的监督机制,形成立体监督网络,加强事前防范,制约权力滥用,从源头上逐步铲除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




四、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在依法查处、打击腐败和职务犯罪现象,抑制腐败和职务犯罪蔓延、猖獗势头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遏制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对策:
(一)从规范权力运用入手,加强监督和制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找准权力集中和分解的最佳平衡点,使权力运用有序,在此基础上实现高效、廉政的有机统一,争取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的最佳的综合效果。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尤其是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案件进行的深刻剖析,不难发现权力的集中程度与犯罪金额的最大值成正比关系,出现了令人震惊的犯罪数额。二是权力集中的制度与权力的随意运用有直接关系,这成了权力非规范运用的基础。三是权力过分集中于某个人,为暗箱操作提供了便利,为以权谋私留下了更大的隐患。归根结底,应使权力得到有效地分离,并且通过党风廉政的有效监督,加强检查考核制度,有效监控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单位内部人事管理权,财务支配权,以及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权等腐败易多发的地方。引入公开制度,实施行政透明运作,公开办事规则、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减少权力的滥用,引入制约机制,建立和规范市场,实行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制度,重要岗位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轮岗制等措施。强化各部门监督制约,形成一个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只有使权力的运行处在严密的监督控制之下,职务犯罪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
(二)从改革财经制度入手,紧盯住要害部门,加大财经监管的力度和措施。财务部门往往是“腐败”发生的重灾区。 因此,我们把推进财政金融制度的改革,加强资金监管与“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会计委派、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措施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党员干部财务权力的行使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一是实行经济责任审计,把组织监督与审计监督结合起来。二是推行会计委派制度,逐步向各个单位委派会计。同时,实行帐户的集中统一管理,杜绝多头开户,严格控制接待费用的开支,努力减少了党员干部职务侵占的机会。三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积极改革政府职能部门的收费行为,取缔“小金库”、“小钱柜”。四是推行“财政单一帐户”的管理办法,只需设置出纳员负责经办具体收支业务,改变财政、资金分散的状况,增强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财经秩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从改革人事制度入手,提高民主、公开、竞争的程度,严把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关。要严格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落实对条例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实行选拔干部责任追究和干部任用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扩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任前公示,竞争上岗、轮岗交流,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用人上的失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断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总结经验教训,探索规律,努力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建设一支思想正直、作风正派,能抵御各种腐蚀和诱惑、勤政廉洁、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四)一是加强廉政建设机制和党风廉政的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把权力监督,人民监督的制度落实到平时的工作当中,使掌权者的权力始终处于监督之下。二是把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要落实到实处,常抓不懈。经常进行廉政政策理论方面的学习,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因特网以及新闻发布会、举办查办案件成果的展览等形式,宣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所取得的成绩,揭露职务犯罪对公众和社会、国家造成的危害。争取公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推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经验,推动工作的深入发展。通过举办讲座、以案说法、,对以往被查处的职务犯罪的案例进行深刻的剖析,使之触机到每一个国家公务人员内心身处,建立反腐败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提高国家公务人员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加强公务人员的道德修养,文明素质和敬业精神,鼓励群众积极职务犯罪行为作斗争。三是进行社会风气的改善工作,净化社会环境消除职务犯罪的外部影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加强两个精神文明建设,鼓励诚实劳动和适度消费,反对享乐主义和不劳而获的思想。四是加强公务活动的有效控制和公开性、透明性,减少职务犯罪的机会。
(五)逐步建立和实现“高薪养廉”的经济体制。职业声望和收入地位发生严重偏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济收入和对社会奉献的不均衡,比如:有的人在职时为国家和人民创造了很大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有的人在职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很大的物质和精神财富损失,可是等到退休后,他们的生活待遇、退休工资、都是按一定的级别和工作年限来划分的,相差也不过几百元。这种混乱和异常情况就造成了人们对一些价值观上的困惑和误解。这反映出收入体制的不尽合理,也使得一些人试图通过职务犯罪来满足对社会地位的追求以及经济收入的补偿。因此,应以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为契机,在“精兵简政”的同时,逐步去实现“高薪养廉”的经济保障机制。
(六)加强法律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以法律的权力来约束行政上的权力,加大反职务犯罪有关的立法活动,制定有效可行、务实的法律法规,制定严格的查处程序、制度,并设立独立的办案部门,配备在打击职务犯罪工作中有经验的办案人员。严格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进行职务犯罪的人员要一查到底,不论是什么人,什么职位,有什么“关系网”,和“靠山”都要依据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贪污、受贿、行贿、接受性贿、买官鬻爵的当权者,不但要追究其本人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有监察职责的部门和相关监察人员的法律责任。还有对知情者、参与的家属、部属人员,尤其是职务犯罪人员的“保护伞”和“靠山”都要一并查处,不能“揪了小的而保了大的”。这样就会使打击职务犯罪、反腐倡廉的工作流于形式和走过场。使犯罪人员逃脱法律的审判和惩罚。

参考书目:
1.钱大群,孙国祥《职务犯罪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
2.张穹著《职务犯罪概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
3.胡爱精《浅析职务犯罪的心理特征》,《调查与研究》1999年第5期。
4.《检察实践》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版,2004年第5期。
5.何秉松主编《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

 

 

 

作者:王小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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