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集体企业法人代表屡遭变更
历经5年的官司,平潭县化工材料厂原法定代表人高诚华赢回了法人代表的身份。判决生效6个月后,他重新领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然而,执照到手3天后,平潭县乡镇企业局又强行变更其法人代表资格。高诚华不得不再次向上级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今年6月3日,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次撤销该县工商局、乡镇企业局对平潭县化工材料厂变更法人代表人的决定。日前,记者见到了为打这场官司而精疲力尽的平潭企业家高诚华。
高诚华向记者诉说了事情经过。1992年高诚华变卖家产筹集了50万元资金以挂靠县乡镇企业局的名义创办了集体企业“福建省平潭县化工材料厂”。企业成立后,为争取拿到经济效益良好的乳化炸药生产工艺线,从1994年到1996年间,高诚华数十趟奔跑于北京、福州,邀请专家实地考察、指导、评审,终于在1996年2月,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平潭县化工材料厂为定点生产乳化炸药企业。接到批复后,高诚华以个人财产作抵押,向县财政借到了60万元的周转资金,同时,又从省、市有关部门争取到了260万的专款。新建生产线投产后,预计新增产值1500万元,利润335万元,该企业成了平潭这个工业并不发达地区一颗璀璨夺目的明星。就在这条生产线建成投产之时,平潭政府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要将化工厂收归国有。1998年3月,县财政局向化工厂下达了《关于平潭县原化工材料厂资产总额协商认定通知书》,文中称:“与外商投资者协商,同意认定你厂到1997年10月31日止,资产总额为200万元,其中国家资产140万元,高诚华投资为60万元。”高诚华感到万分的愤慨和不解,企业资产多少按规定是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怎么能由政府部门与外商投资者协商认定呢?
平潭县政府就是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形下,将该企业改为国有,随后又以县国有企业的名义与外商合资,企业由此“更名改姓”为福州蓝翔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高诚华不服,2002年1月,他将平潭县政府有关部门告上法庭。2002年9月,平潭县法院做出判决。法院认为:平潭县化工材料厂是依法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受法律保护,平潭县政府做出“关于将福建省平潭县化工材料厂收归国有的通知”,以及任命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其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合法,依法予以撤销。6个多月后,高诚华领到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在明知败诉的情况下,平潭县政府和乡镇企业局没有向上级法院提请申诉,却在今年4月,又任命他人为该企业法人代表。高诚华只得向福州市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6月3日,福州市工商局做出决定认为,平潭县乡镇企业局和工商局对平潭县化工材料厂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撤销县乡镇企业局和县工商局对平潭县化工材料厂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对此,记者采访了福州法律界人士。律师认为,福州市行政管理工商局行政复议再次证明平潭县政府的违规行为。律师告诉记者,对于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界定权、监督权,但没有占有权,很明显平潭县乡镇企业以“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变更集体企业法人代表的做法,有滥用职权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