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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时,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1-11-09    作者:孙新律师
我国婚姻法规定,如果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经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五种情形可视为感情破裂: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5)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以下情形也可认为感情已经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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