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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09    作者:孙新律师
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况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
)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
)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
)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
)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
)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确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的部分产权的房屋,法院可参照上述意见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应了解,房改后,如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各地具体做法不同,大致如下:
    1
)离婚双方对该房今后的市场价进行确认,一方得房,一方获取补偿;
    2
)双方都要房,可通过房屋置换公司置换、调剂;
    3
)一方要房,另一方不争,但双方对房屋当前的市场价不能达成一致,房屋暂不分割,先作为共同财产,待以后上市时再作分割;
    4
)竞价,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另一方取得一半价款等。
  
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应了解,在农村,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主要涉及到房屋、承包的土地、果园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农村地区,土地、果园大部分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每个家庭承包的面积是根据家庭人口按本村人均面积分配的,因此,女方在土地承包上同样享有承包经营权。
   
还应注意,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根据新《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律师应充分注意此项请求权的行使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即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两年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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