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凭证。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使用过借条,但由于大家对借条的不了解或不重视,常常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通过设计一些“借条陷阱”,来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
1、借条非借款人书写
案例:李某向王某借款50000元,王某要求李某出具借条,李某称借条事先已准备好了,并拿出借条给王某看。王某见数额、日期、签名都不错,便将50000元交给了李某。后王某要求李某还款,李某称自己不欠王某钱,借条也不是自己写的。王某遂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委托进行笔迹鉴定,证实借条确实不是李某书写的,故判决王某败诉。王某又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李某承认了借条是事先找别人代写的事实。
防范措施:借条要当面书写,并最好由借款人摁上指纹。
2、借条有歧义
案例:王某向刘某借款50000元,并向刘某出具了借条。后王某归还了刘某10000元,并要求刘某毁掉原来的借条,由其再重新出具一份,内容为:“王某借刘某人民币50000元,现还欠款10000元。”后双方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刘某认为王某一共还了10000元,还欠40000元,王某则辩称借条上的‘还’为‘尚欠’的意思,即当时他已归还了40000元,现在只欠10000元。
防范措施:要注意查看借条的语序和用词,防止出现歧义。
3、收条当借条
案例:刘某借给张某5000元,张某出具了一张收条:“今收到刘某5000元。”后刘某要钱时,张某称,收条上的5000元是刘某以前借他的,因为借条丢失了,所以才在刘某还钱时给刘某打了一份收条,现在两清了,谁也不欠谁。
防范措施:不要把“收条”、“凭条”等当借条来用。
4、篡改借条上的数字
案例:刘某向李某借款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今借李某8000元,三个月后归还。”三个月后李某持借条,要求刘某归还借款80000元。原来,借条上“8000”与“元”之间有一定的空隙,李某便在后面又加了一个“0”。
防范措施:借条的书写要规范、紧凑,数字最好用大小写同时注明。
5、未明确出借人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5000元,出具借条:“借到现金5000元。”后刘某归还该借款时,陈某称借条已丢失了,为刘某出具了一份收据:“今收到刘某5000元,用于归还前期借款。”后第三人张某持刘某出具的“借到现金5000元。”的借条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向其归还借款5000元。
防范措施:借条应明确借款人、出借人、金额、借款时间等要素,并尽可能注明还款期限、借款用途、是否有利息等。
6、借款用于非法用途
案例:刘某嗜赌,听说开设赌场很挣钱,便找到朋友张某,向其借款10万元,并言明用于开设赌场使用,借条亦写明:“今借张某10万元,用于开设赌场,五个月后归还本金,并按10%支付利息。”后刘某的赌场尚未营业便被公安机关查抄,张某向刘某追要借款未果,遂起诉到法院,刘某的代理律师辩称:张某明知刘某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法院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防范措施:不能将钱借给他人用于非法活动;事先不知是用于非法活动的,发现后应想法固定证据,以证明借款时自己并不知晓,并向借款人尽快追要;或者在借款时在借条上写明借款用途(一定要是合法用途)。
7、分批还款未出凭据
案例:许某向张某借款50000元,约定六个月归还。后张某称资金困难,希望许某能提前归还借款,许某便分三次归还了30000元。六个月期满时,张某持借条起诉至法院,要求许某归还借款50000元,并称许某从未归还过借款。许某亦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已归还30000元。
防范措施:分期还款的,一定要借款人出具收条,明确归还金额和项目。
8、借条上未明确利息
案例:李某向刘某借款,约定半年归还,利息为3%,但李某出具的借条并未注明利息,因双方是朋友,碍于面子,刘某也未坚持要求李某补上,只是口头又强调了一下。半年后,李某未还款,刘某向律师咨询,律师解答称:《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仅凭借条,刘某只能要求李某返还本金,而不能要求利息。
防范措施:个人之间借款的,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明确,且利率不能违反国家规定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