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离婚纠纷律师,嘉定区离婚律师,嘉定区离婚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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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妻子签好离婚协议,拿到妻子按协议给付的子女抚养费后,感到后悔了,为了躲避妻子要求办离婚手续,竟然携带子女玩失踪。12月14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离婚案件,依法判决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婚生子李江由原告李某抚养,婚生女李莲由被告张某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被告张某婚前财产位于新郑市某乡某村三间房屋归被告所有。
现年36岁的李某,系四川省成都市市民。22岁那年,经过朋友介绍,她只身来到河南新郑一家工厂打工。打工期间,结识了比自己大4岁的当地小伙张某。小伙子的谈吐幽默、乐于助人,使李某顿生爱慕之心。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也对李某有意,夜班接送、摊点共餐,一来二往使二人坠入爱河。1996年4月俩人开始同居生活,1997年4月生育一子,取名李江;2004年11月生育一女,取名李莲。2006年12月11日俩人在新郑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李某和张某的甜蜜美满生活,被家庭经济重担和家务琐事的增多打破,开始不断生气。尤其是张某,没有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动不动就与李某发脾气、吵架,使李某一气之下于2007年初离家外出,使双方分居至今。
2010年2月1日,李某与张某签订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女李江、李莲由张某抚养,李某已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张某子女抚养费2400元;后双方约定日子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签完离婚协议、拿到了子女抚养费的张某,却怎么也轻松不下来,越想越觉得不是味,越想越觉得后悔。为了躲避妻子要求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张某竟带着两个孩子离家出走。当李某来到昔日的家中,找张某兑现办理离婚手续时,只见到空无一人的三间瓦房,却怎么也找不到张某和孩子。张某携子女出走后,音信未留,至今下落不明。
另外,法院查明,李某本人无婚前个人财产;张某婚前个人财产有位于新郑市某乡村的三间瓦房;李某、张某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共同存款及债权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张某婚后感情一般,原告李某于2007年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有三年有余,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双方曾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育子女由原、被告每人抚养一个,抚养费由各自承担。被告婚前财产归被告所有。最后,新郑法院依据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