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异议申请书申 请 人:景德镇市XX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人因无锡市泸安电线电缆有限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将案件移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事实和理由:
2008 年 5 月 3 日,申请人与无锡市泸安电线电缆有限通过对账单的形式进行债务确认,该《对账单》确定的债务为583480元整,并约定了可向原告方法院起诉。但本案中,无锡市泸安电线电缆有限起诉的金额为893358元,显然与《对账单》所确定的债务不同,因此,不能以对账单约定的管辖法院来受理本案。
双方对账后于2008年6月3日,再次签订《景德镇市XXX电力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双方就原对账单约定的管辖作出了变更,由“可向原告方法院起诉”变更为“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故申请人依法请求贵院将案件移送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此致
宜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景德镇市XXX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