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术研究定位的反思
发布日期:2011-11-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
【关键词】经济法;学术研究;定位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学界之间曾发生了一场在当时法学界可谓规模空前的大论战,论战的核心是经济法的地位。这场论战虽然早已告一段落,然而,“论战意识”却一直存留于一些经济法学者的头脑中。
论战意识对经济法研究的直接影响使所谓的经济法基本理论领域成为主战场。长期以来形成的惯性使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视野一直限制在一个非常狭小的领域。不少经济法学者一直在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部门的独立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性质、特点,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抽象的问题上纠缠不清,他们一直沉迷于这些基本理论问题而目不斜顾。诚然,在20世纪80-90年代,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在当时,经济法学界至少有相当大的一批学者深信,在中国制定一个类似于《民法通则》的《经济法纲要》是必要且可能的,而要制定《经济法纲要》,这些基本理论问题就必须澄清。在这种背景下,集中讨论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似乎也不能说完全脱离实际。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制定《经济法纲要》的可能性越来越小,而经济法学界核心成员持续地集中于这一理论研究的领域,因而,基本理论领域也就一直维持着经济法理论研究主战场的地位。
它不断地集结着经济法研究的力量,消耗着经济法学术研究的资源。就像恒星坍缩形成的黑洞,不断吞噬着外界的物质,却不见有明显的产出。主战场持续维持在基本与社会脱节的基本理论领域,使经济法学逐渐脱离了法学研究的本来轨迹,其结果是,不仅经济法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没有澄清,在外界看来,对经济法的认识更是一团雾水。经济法学逐渐成了人们无法捉摸,更无法准确把握的“玄学”。
论战意识对经济法学者思维的另一个影响是反传统风格。经济法研究中的反传统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些经济法学人沿用传统法学的一些概念,但是,随意地在经济法语境中进行修正或作不同的理解。二是试图全面否定传统法学理论,按照新的标准建立一套经济法的概念体系。如法律行为本是民法中的固有概念,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本质上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这一概念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胡果在19世纪初首次提出,后经萨维尼等发展,成为民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并且为大陆法系众多国家的立法(也包括我国《民法通则》)所普遍接受。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对其意思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作出安排的行为,由于这种安排符合当事人意志,并符合法律的要求,因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在一些经济法著作中,则无视法律行为基本含义,无视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自治作为其理论前提和制度基础的这一基本的事实,将法律行为的概念引入经济法领域,并将法律行为概念的外延无限的扩大。在一些经济法教科书中,甚至国家机关的立法行为、政府部门的执法行为、司法部门的法律适用行为都成了法律行为。如果可以这样理解法律行为的话,法律行为的概念便失去了其特有的意义和存在价值。另一些经济法学人则热衷于建立一套完整的经济法概念体系的尝试。我并不想全面否定这样的做法。实际上,近年来有些青年学者在深入进行制度研究的基础上所做的这种尝试,对推动经济法理论发展确实产生了一定的作用,只是这项工作是如此艰难,最终能否成功,可能也不仅仅是经济法学界所能决定的。要特别指出的是普遍存在的一种不值得提倡“贴标签”的捷径做法。目前,大部分教科书实际上在沿用传统法学中的一些概念,所不同的是,在这些传统概念的前面,都简单的加上了“经济”二字。于是,便有所谓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权利能力、经济法主体行为能力、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法律责任,甚至有经济物权、经济债权、经济侵权等等提法,一些生造的概念更是层出不穷。这种简单地贴标签的做法是否符合学术研究的精神,经济法是否能够或有必要建立这样一种概念体系,笔者认为这是值得怀疑的。
民法与经济法学界尽管存在认识的分歧,但是,大多数学者的主要精力可以说是放在有关制度的研究领域。就我所知,在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以前,经济法学者对诸如土地制度、合同、知识产权、产品责任、公司法等具体制度的研究,并不逊色于民法学者。《民法通则》的颁布标志了经济法——民法大论战的终结,自此以后,民法学者便转向各种民事制度的研究,而经济法学者则脱离原有的研究轨道。
但是,经济法学者并没有在制度层面找到自己合适的定位,于是大量的经济法学人将主要精力投入对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并在这一道路上越走越远。其结果是,经济法严密的理论体系没有建立起来,而有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又被忽视。
笔者认为,经济法学界所出现的不合理的学术倾向性与不合理的利益激励有关。长期的学术流派之争使一些人因此而功成名就,后继者希翼能够获得同样的回报而刻意追求标新立异,于是,在经济法研究过程中,一些学者对外盲目地一味拒绝接受任何传统的法学理论,甚至不肖于了解这些理论,对内则可以独辟蹊径,惟我独尊,拒绝前人的研究成果。应当承认,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有计划商品经济转型这一特殊的历史阶段,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的论战是不可避免的;面对有计划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就一些学术观点进行调整,也在所难免,但是,我们不应当永远陷在学术流派之争的怪圈之中,对于经济法学者来说,我们还肩负有更重要的历史使命。
法学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能够使立法者制定更好的法律,执法者更准确地理解和更有效地执行法律,司法者更准确、公正地适用法律,守法者能够更自觉地维护和遵守法律。因此,法学研究,特别是实用性极强的经济法学的研究,纯粹的形而上意义的理论探索固然有一定的必要,但针对具体制度和客观法律现象的务实研究更显重要。笔者以为,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是可以缓一步解决的问题,制度问题则是刻不容缓的问题。某一法律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这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一法律是否有效实现了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经济法学者不应再抱着一个与其他法律部门争地盘的心态来研究经济法,而应当更理性地、以一个法学者应有的良心和社会责任感来对待自己的学术研究。
值得宽慰的是,近年来,经济法理论阵营中有一批中青年学者似乎对自己的研究重点进行了重新定位,如有些学者开始专注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研究,有些开始转向财税法、金融法的研究,有些开始重视公用事业等管制性经济法的研究,等等。我们希望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更希望这个良好的开端能够导致经济法研究主战场的真正转移和经济法研究风格的转变。
【作者简介】
许明月,西南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