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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交通事故当事人起诉时应如何选择法院
发布日期:2011-10-31    作者:连会有律师


 
 
【上海交通事故基本案情】 吴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经理,2006年冬天,其驾车去贵州办事,当行至某县的一个十字路口,被一辆闯红灯的货车所撞,该货车属于上海某货运公司。吴某的车当时报废,人也受了重伤,.经过医院奋力抢救,吴某脱离了危险,但是下肢瘫痪,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由货车负主要责任。据此吴某向上海货运公司索赔30万元,但是对方只是同意赔偿15万元,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昊某准备向法院起诉,起诉前,吴某的律师要求吴某选择起诉法院,并告知他如果在上海起诉会更好一点,如果由上海法院判决的话,30万元的诉讼请求可能更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由于吴某所在的企业也在上海具有营业网点,因此他选择了在上海起诉,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同案异判的问题,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 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很多法律在出台时就考虑到这些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因素,导致涉案的赔偿标准不同,也就导致了法院依据不同的标准做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大多数人都觉得应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往往忽略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原则,是侵权法中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的具体表现。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交通事故作为典型的侵权案件,提起诉讼时也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一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 二是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法院均有权力受理交通事故案件。当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与原告住所地一致时,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对于当事人十分重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4)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由此可见,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都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标准、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人均纯收人标准等多项标准按照一定的公式来进行计算的。赔偿标准按照受诉地法院的标准计算,而各地的消费水平、工资水平存在差距,导致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直接影响获赔金额的多少。由于受诉法院具有可选择性—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而选择管辖地的差别,直接导致赔偿标准的差别。所以,本案中吴某想要最大程度地得到赔偿,应选择经济和消费水平较发达的地区,其在起诉前可以查阅对比上海和贵州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赔偿标准高的法院管辖更为有利。 此外,除了考虑赔偿标准会因地区经济水平存在差异之外,受害人还应综合考虑在外地打官司的住宿、交通费等问题。如果赔偿标准不存在较大差异,而又需要花费高昂的交通费时,受害人应从自身情况出发,选择最经济节省的方式。本案中的原告在上海也有公司的营业网点,因此不会产生过多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因此在上海法院起诉对于原告是合理的。 此外,我们不容忽视另外一个问题,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都有选择诉讼法院的自由,如果负主要责任的货车一方抢先在贵州起诉吴某,要求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如赔偿修车费、误工费等。这时,吴某必须提起反诉,反诉的法院就只能是贵州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回到本案,吴某在贵州某地与上海某货车公司的车辆碰撞,导致吴某失去劳动能力,此时吴某既可以选择贵州某地法院管辖,也可选择被告所在地的上海法院管辖。如果在贵州起诉,则相关赔偿费用按照贵州的标准计算,如果选择上海起诉,则按照上海的标准计算,根据上海市统计局的统计,上海的各项标准均远远高于其他内地省份,所以,吴某选择在上海起诉,最后顺利得到了所期望的赔偿。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告诉你】 好的诉讼开端是官司成功的一半,不同的法院可能导致诉讼结果的大相径庭。因此,交通事故受害人在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时,应当慎重选择诉讼法院,用最少的诉讼成本保证诉讼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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