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总的看,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条文规定大多是可行的,对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近几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陆续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意见和建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从2010年开始,着手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修改工作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秉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总结民事诉讼法实施的经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二是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三是强化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四是注重有效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五是对认识不一致、目前还没有把握的一些问题暂不作规定。经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研究,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企业、律师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专门征求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法作了部分修改,形成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建议从两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1.增加先行调解的规定。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为此,建议增加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
2.增加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的规定。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为做好法律的衔接,建议在特别程序中专节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九条)
二、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
1.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建议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
2.完善开庭前准备程序。根据审判实践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建议在开庭前准备程序中分别情形规定不同的处理办法:一是,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二是,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采取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是,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是,需要开庭审理的,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八条)
3.增加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建议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正案草案第八条)
4.完善保全制度。民事诉讼法对行为保全问题未作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等案件有时需要禁止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其作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发生,防止损害扩大。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作了相关规定。建议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这方面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修正案草案第十七条)
5.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审判质量、释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增加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同时,建议进一步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三、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
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判的基础。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对于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妥善解决民事纠纷具有重要作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
1.明确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建议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以及收到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修正案草案第十条)
2.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针对有的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为拖延诉讼,不及时提供证据的情况,建议增加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未及时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修正案草案第十条)
3.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根据审判实践和各方面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
四、完善简易程序
民事案件中不少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完善简易程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
1.设立小额诉讼制度。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可以就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小额诉讼制度。建议增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五条)
2.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根据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建议增加规定对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三条)
3.进一步简化审理程序。建议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四条)
五、强化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
1.增加监督方式。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根据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并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现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四十四条)
2.扩大监督范围。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能否实行检察监督。针对执行活动中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调解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建议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同时,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四十四条)
3.强化监督手段。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修正案草案第四十六条)
六、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对于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
1.完善再审审级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方便公民申请再审,可以考虑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民事案件,不一定都到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建议增加规定: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对再审事由作适当限制。(修正案草案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2.完善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程序。实践中不少当事人既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为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有必要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建议增加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是,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是,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是,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同时,针对各方面反映的一些当事人反复缠诉、终审不终的问题,建议明确规定:经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再审的,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五条)
七、完善执行程序
为进一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
1.强化执行措施。针对一些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建议进一步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九条)
2.制裁逃避执行行为。针对一些被执行人通过另启诉讼等方式逃避执行的情况,建议增加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一条)
3.加大对拒不执行的惩处力度。针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行为,建议将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进一步强化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