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及解除的法律效果
合同的解除及解除的法律效果
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 周润喜
合同解除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现实生活当中,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也往往都有合同解除的条款,但合同的当事人甚至起草合同的人对合同的解除却并不一定了解多少。因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所以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解除的有关法律规定有足够的认识。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当合同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二、合同解除制度的宗旨
订立合同时考虑的再周密详细也难以把实际履行合同时可能会发生的情况全部考虑到。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如果一方先履行了部分或全部义务,而另一方却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这时,如果仍然要求守约方按照合同继续履行,会使守约方遭受不合理的损失,甚至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尤其是一方已经根本违约,而要求守约方继续履行义务,必然会导致鼓励违约,制裁守约的局面。针对这类情况,法律规定了合同解除制度,对合同解除作了具体规定,在特定的条件下,赋予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第一个效果是恢复原状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尚未履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有效,但还没有开始履行。
“终止履行”是指由于合同的解除,使得原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全部消灭,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均不复存在,当事人不用再按原合同履行。
“已经履行”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已经开始了,或者已经履行完毕。
“恢复原状”是指把已经履行的部分恢复到订立合同前的状态。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是指某些特殊性质的标的物,在交付以后会消耗或改变性质,再也无法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或者有的合同一旦履行开始了,即使没有履行完毕,要恢复原状也是不可能的,如租赁合同,这时只能采取其他补救的措施。补救措施其实是为了达到恢复原状而采取的变通手段,其目的仍是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是指一方因过错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受损方要求对方赔偿。
由《合同法》第97条可知,合同解除能引起恢复原状的法律效果,解除的效力能溯及到合同订立之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如果合同尚未履行的,就不用再履行了;如果已经部分履行的,解除后未履行的部分不用再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要恢复原状。如果已经交付的标的物原物仍存在的,要将该原物返还给对方,如果对方占有该原物期间该原物产生孳息的,应将孳息也返还;如果原物不存在,若为种类物的,可用同一种类物返还,若为特定物的,应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需要提到的是这种返还和民法中的不当得利的返还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第二个效果是赔偿损失。
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是要支出一定的人力、物力及财力的,相应的费用就是损失,当然损失的范围不一定就局限于此。这些损失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来承担。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
赔偿的范围一般认为应包括:1、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2、为履行合同做的必要的准备工作而产生的费用;3、在实际履行当中支出的必要费用;4因恢复原状而出生的费用;5、履行后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费用。至于因失去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如果合同履行了而可以得到的利益是否应当在赔偿的范围,看法不一,我认为不应当包括在赔偿的范围内。可以肯定的是赔偿的范围是个开放的状态。
对《合同法》第97条,如果从文句上看,“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虽然是在句子的最后,但是它向前不仅管到“已经履行的”,也应当管到“尚未履行的”。也就是“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向前应管到“尚未履行的”之前。
第三个效果是合同解除后,在当事人之间要产生新的权利义务。
合同解除后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就不复存在了,所以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情形,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对合同解除的当事人自然有效力。《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可见,合同解除后虽然原合同的义务不用履行了,但应当承担新的义务,即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即后合同义务。
第四个效果是合同解除不影响原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应当注意的是,赋予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宗旨是给违约方以制裁,对守约方给与损失的补救,不管实现哪种效果,都不应当违背了这一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