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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为无证驾驶撞人逃逸者作虚假证明应定何罪
发布日期:2011-10-29    作者:连会有律师
 
[基本案情]
  祝某无证驾驶小车搭乘舒某、刘某、黄某在公路上行进时,把行人陈某当场撞死后逃离现场。当晚,李某被祝某叫至酒店,大家一起商量对策。祝某告诉李某,他无证开车撞死了人,不知该怎么办。众人最后商定由李某顶罪,并议定攻守同盟。次日上午,祝某和舒某、刘某、黄某去交警大队报案,称交通肇事系李某所为。当晚,李某乘火车外逃,于200522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案发后,祝某等4人被抓获归案。
  [意见分歧]
  本案处理中,对祝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无异议,但对舒某、刘某、黄某构成何罪存在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包庇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伪证
  [解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迹、隐匿、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伪证罪和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罪行,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其区别在于:1、包庇罪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伪证罪则是特殊主体,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2、包庇罪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后未被羁押逮捕归案畏罪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被依法羁押、拘禁而逃跑出来的未决犯和已决犯;伪证罪包庇的对象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未决犯。3、包庇罪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犯罪分子被侦查、审判之前,也可以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中至判决后服刑之中;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
  区分两罪的关键,一是考察作虚假证明或者虚伪陈述的主体是否确实具有证人身份。二是考察作虚假证明或者虚伪陈述的内容对于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以及量刑轻重是否有直接关系的情节。而作假证明包庇并不限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还包括与案件本身有次要关系的情节以及与案件本身无关系的事实。如果假冒证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伪陈述不能定伪证罪,应定包庇罪;反之,尽管是确实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如果陈述的不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也不是伪证罪,应是包庇罪。如果既有证人身份,所作的虚伪陈述又确实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则是法条竞合的情形,依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应适用特别法条,定伪证罪。
  祝某明知自己无证驾驶车辆撞死人逃逸应承担法律责任,但他为了逃脱罪责,与舒某、刘某、黄某共谋,向公安机关报假案、作虚假证明,向公安机关所作的虚伪陈述又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该行为同时符合伪证罪和包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据特别法条优先适用于普通法条的法条竞合处理原则,对舒某等人应定伪证罪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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