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行使知情权,应履行内部申请程序
作者:麻增伟律师
案例:
北京某公司2005年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顾某、王某、朱某系公司登记股东,2005年10月顾某因犯罪并被判刑,后于2009年2月被假释,顾某假释后,因与另两位股东王某、朱某存在矛盾,一直不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2011年1月8日,顾某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公司投递了《请求查询公司会计账簿的函》,但快递名称为文件,收件人为李某,后公司未予答复。2011年4月,顾某将北京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第一,北京某公司提供2005年10月至2011年4月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物报告共顾某查阅、复制;第二,北京某公司提供2005年10月至2011年4月的会计账簿供顾某查阅。
争议:北京某公司以顾某未向提供出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申请为由,不同意提供会计账簿的请求。本案的争议,在于顾某是否向公司提出过查阅会计账簿的申请。
裁判结果: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顾某虽然提供了快递详单、快递查询单和《请求查询公司会计账簿的函》,但快递详单上的内容为文件,与《请求查询公司会计账簿的函》不一致,且收件人为李某,并未北京某公司,所以支持了顾某的第一项请求,但以顾某没有履行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申请程序为由,驳回了顾某的第二项请求。后顾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根据证据,认定顾某已向公司提出了申请,并判决公司向顾某提供会计账簿供顾某查阅。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股东知情权而引发的纠纷,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重要权利之一,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的重要手段,也是股东其他决策权行使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查询、复制,且立即提出就可以行使。而股东要查询公司会计账簿,则必须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若公司拒绝提供或答复的,股东才能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公司提供。也就是说,股东行使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知情权时,必须先履行一个内容的申请程序。
本案虽然顾某的请求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但顾某提出申请的方式还是存在较大的风险的。在此,本律师建议,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一定要通过书面方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应尽量保存证据,若通过特快专递发出时,一定要将收件人写成公司的名字(可以在下面写上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并将快递的内容写明为查询公司会计账簿的函,以便诉讼时作为证据使用。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公证直接送达的方式行使,保证自己行使权利方式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