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订购 注意保留证据
发布日期:2011-10-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购买者在签订房屋订购书后,如果订购书中含有关于商谈或签定合同日期的限制性规定,购房者一定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去开发商处,就有关正式合同的事宜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如有必要可带上律师或公证人员与自己一起去开发商处,商谈时应将双方商谈的内容作个笔录,商谈后由双方在商谈笔录上签字或盖章,以便真实的记录商谈的经过,为日后责任划分留下事实依据,更可以防止开发商日后反咬一口,否认购房者已依约商谈的事实,或者将不能达成协议的责任推给购房一房,用以扣留购房一方定金。上述案例就是因为曾经有个王先生在去开发商处洽谈合同时,没有注意保留洽谈时的证据而被开发商抓住其失误,如王先生不能尽到举证义务,将来诉讼(或仲裁)时很有可能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