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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系列案例教学法及其运用
发布日期:2005-10-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 要:法学系列案例教学法,由列举案例法、讲评案例法、讨论案例法、旁听案例法、实习案例法五种案例教学法组成;这一教学方法反映法学教学规律和教学原则,有利于提高学习者的整体素质,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系列; 案例; 教学法

    一

    法学系列案例教学法,或称法学教育系列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专业课、专业基础课的授课过程中,教师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根据教学内容的具体情况,采用列举案例、讲评案例、讨论案例旁听案例、实习案例等方式,完成教学过程的教学方法。它是笔者经过近二十年的法学教育教学实践,在原有案例教学法的基础上总结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科学的教学方法。

    系列案例教学法是一系列的实践性教学方法,它由五种具体方法共同组成。这一系列的几种方法,可以根据需要任意选择使用,也可以任意组合使用,也可以全部使用。每一种方法的目的和具体操作各有其特点:

    (一)列举案例法。列举案例法是指教师在授课中,为了说明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或某项法律条款的内容或某一实践问题而列举一个或一组案例。列举案例法的目的在于揭示现象、说明问题比如,为了使学生明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客体对定罪的影响,教师可以列举两个相似的案例甲盗窃工厂仓库中的电缆,构成盗窃罪;乙盗窃铺在地下的正在使用中的电缆,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再比如,为了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举出王宝森贪污的案例等。列举案例中的案例可以是现实发生的真人真事,也可以是为教学需要对真人真事进行加工后的案例,也可以只讲案例的主要内容;可以是十分严肃的案例,也可以有轻松自由的气氛。这要根据讲课的具体内容由教师自主灵活地掌握和使用。

    (二)讲评案例法。讲评案例法是指教师为了帮助学生理解某一教学内容而对某一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从中挖掘出比较深刻的东西,并通过讲评案例使学生掌握教学内容。比如,在讲民事诉讼法中普通程序的各个阶段时,教师可以讲“王XX诉李XX损害赔偿一案”,从王XX如何起诉,李XX如何应诉,到法庭如何审理等。这就可以使学生明确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各个阶段。当然,也可以进行电化教学,播放民事审判的录像片,边看边讲评,这样的效果更好。

    (三)讨论案例法。这是对某一法学课程的某一主要章节进行讲授后,为了加强学习印象,巩固学习效果,检验学习水平而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案例。这一方法要求教师必须事先准备好有一定针对性和难度、有不同意见和结论的案例。这类案例必须具备主要情节和细节,教师在介绍案情后,提出有关问题,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可分小组讨论,也可以大班讨论;可以先合后分,也可以先分后合。要让每一个学生都有表达自己见解的机会。最后教师还要对学生中出现的不同意见进行一一评析,给出标准答案并说明理由。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运用讨论案例法的关键和目的。

    (四)旁听案例法。教师为配合讲课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组织学生进行旁听。这一方面有助于学生提高学习兴趣,同时能使学生对于各类诉讼有一个直观的、感性的认识。旁听案例法作为一种现场教学方法,还能加强教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独立思考能力。

    (五)实习案例法。实习案例法就是搞模拟法庭。当学生在学习民事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这一程序法,又学习民法(或刑法、行政法),既具备实体法的知识、又熟悉程序法的内容后,教师就可以发动、组织学生进行实际操作,搞模拟法庭。由学生亲自当法官审理案件或参加庭审,全面掌握和理解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法律规定解决实践问题,提高学习兴趣,树立学习自信心实习案例法是一种具备综合内容的学习方法。它不但可以掌握知识,更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书面语言的表达能力以及组织和创造能力,培养学生的非智力因素。由于实习案例需要具备多门法律知识和多种能力,一般在大二大三以后进行。

    二

    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应根据教育规律的要求自觉地按照教学的原则完成教学过程。所谓教学原则,是指总结教学经验、反映教学活动规律、体现一定教学目的、为提高教学成效而提出的教学基本要求。系列案例教学法主要遵守和贯彻了以下教学原则:

    (一)联系实际原则。联系实际原则是指大学教育应紧密结合生产、科技和社会生活的实际,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加强各种教学与实际的联系,注重学以致用,使学生在理论与实际的联系中学习知识、认识社会,并提高他们运用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学教育的联系实际有一定的困难,法律专业的学生不能像学电脑的学生一样上机操作,也不能像理工专业的学生到工厂实际动手。而法学专业的实习也都是放在临近毕业时专门进行。因此,如何在日常授课中贯彻联系实际这一教学原则就成为一个问题。我认为最好的答案是就系列案例教学法。因为这一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使学生既能学到理论知识,又能接触到社会实际。当然,法学系列案例教学法的联系实际有间接联系和直接联系两种。间接的联系就是列举案例、讲评案例、讨论案例。直接的联系是实习案例,旁听案例也有直接的成分。

    法学教学的系列案例教学法只是联系实际的一种方法。除此之外,还应在课程设置、教材的选用等方面做到联系实际。

    (二)知能并重原则。知能并重原则要求大学教师在对学生传授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多方面的能力,重点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创造性能力和操作能力,并使他们具有科学的思维方式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现代教育学认为:知识是个人后天获得的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能力是其完成某项活动所表现的个性心理特征。知识和能力是两个不同概念,但二者又有密切的联系。能力的发展必定以知识的积累为前提,在掌握和运用知识过程中来加以实现、并影响知识掌握的速度和知识的运用效率。

    系列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在传授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多种能力。通过列举案例、讲评案例,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通过讨论案例,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的能力;通过模拟法庭,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通过以上几种案例教学,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方式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另外,通过系列案例教学法,在提高学生智力因素的同时,也发展和提高了学生的动机、兴趣、情感和性格等非智力因素,而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对发展学生的创造过程起着推动、引导、维持、强化、调节、补偿等重要作用,反过来又强化了学生的以上能力。

    当然,要发展学生的以上能力,仅有系列案例教学法是不够的,还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把发展、提高学生的各种能力确定为教学大纲的一个重要目标,并将其贯穿于教学的各个环节,把教、学、做事、做人有机地统一在教学过程之中。

    (三)启发诱导原则。启发诱导原则是指教学活动应以启发为指导,并引导学生从事积极的智力活动,从质疑问题、答疑解惑中理解教学内容,融会贯通地掌握知识,并训练学生良好的思维和积极主动精神。学习是极为艰辛的脑力劳动,需要一系列复杂的智力活动。法科大学生的学习对象是比较深奥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更需要通过积极的智力活动才能理解。这就要求教师应循循善诱,启发学生积极思维,开动脑筋,通过反复的比较、分析、概括和抽象,理解有关理论知识。系列案例教学法是教师采用启发式教学的良好载体。尤其是讨论案例法,要求教师在组织学生讨论案件时,不断启发,诱发学生开动脑筋、积极思考、勇于发言。教师对学生的发言要认真分析,指出其有误的地方,发现其可取之处。达到理解知识、掌握理论、增强能力的教学目的。

    三

    法学系列案例教学法从整体上看,还是传统的讲授法。然而,它与传统的“填鸭式”的讲授法又有很大的不同。可以说,系列案例教学法是在传统的讲授法的基础上,按照法学教育的规律和要求,增加了全新内容。系列案例教学的主导仍是教师,与传统讲授法相比,它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在全面贯彻教学大纲的精神、完整理解教学内容的基础上,要打破封闭的讲授方法的枷锁,代之以全面开放的讲授方法。三尺讲坛,可以包罗万象,教师不但要具有教学所需的法学知识、法学理论,还应当有一定的法学实践经验,这样才能选择出适合教学所需的案例,也要有将实践中的案例进行加工改造使之适合教学的能力;教师不但要教给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思路、途径,而且也应想方设法提高学生这方面的能力。作为教学对象的学生,不仅要认真听讲,同时还要动脑。一方面,从各种类型的案例中看到我国法制的实践状况和实际动作;另一方面,还要进行积极思考,对相关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并尽可能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在系列案例教学法的运用过程中,学生不但掌握了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学基本理论,还学会了如何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提高了实际操作能力,这是传统的讲授法无法企望的。系列案例教学法可以达到教师通过教学所要达到的教学目的,而且能取得比传统的讲授法更好、更全面的效果。

    为什么系列案例教学法能取得好的教学效果呢?原因不外是以下几点:

    (一)系列案例教学法是法学教育规律的必然要求。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很强的社会科学,尤其是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都同实践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些法学课程,不乏高深的理论,又有很强的实践性。如果只学习理论知识,而不接触实际案例,是无法学好法学理论,更不能学到其中的精髓。正所谓“纸上得来终觉浅,须知此事要躬行”。

    (二)系列案例教学法是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素质教育着重于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就法学教育而言,素质教育就是让学生在学习法学基础理论、基础知识的前提下,全面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系列案例教学法中的列举案例法、评讲案例法、旁听案例法着重于使学生分析问题;而讨论案例法、实习案例法侧重于解决问 题。系列案例教学法的要旨就是通过对各种实例的接触、分析、应用,从整体上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

    (三)系列案例教学法是改变传统的教育观念、树立创造性教育的必然要求。日本教育审议会1996年发表的 《面向21 世纪我国教育的发展方向》的报告中,把“创造性”当作今后急遽变化的社会的生存能力的重要内容,认为“今后孩子们所必需的是,无论社会如何变化,能够自己发现问题,自我思考,主动作出判断和行动,较好地解决问题的素质和能力。”美国也把“创造性”(他们有时称为“弹性和适应能力”)看作是在现代急遽变化的信息社会求得生存的必要条件。我国目前必须将以传统的继承为中心的教育思想和以做事为中心的教育思想转变为继承与创造并重、做人与做事结合的教育观念。系列案例教育法正是贯彻了这样新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思想。

    (四)系列案例教学法是法学教育适应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近年来,许多用人单位都把学历和具有一定专业实际能力作为招聘人才的主要条件。用人单位希望招聘到迅速进入职业角色的法学专业毕业生。高学历人才在竞争中的优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具有较强的实际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系列案例教学法能较好地适应这一要求。

    四

    法学系列案列教学法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为了取得比较好的预期教学效果,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教师应当转变教育思想,树立现代教育观念,其关键是要转变千百年来形成的继承性的教育思想,树立创造性教育观念。要从传授已有知识为中心的传统教育转变为着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的现代教育。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人类就不能进步,一部人类社会发展史,就是不断创新的历史。人的创造能力从哪里来呢?心理学家斯坦等人研究表明,通过适当的教育就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性思维能力。所以,从本质上讲,学校教育当然地具有培养学生创造能力和创造精神的任务。然而,我国高等院校却向来只重视学生对已有知识的继承,而忽视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在法学教育中,只重视对现有法学理论、法律制度的吸收和消化,而忽视在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方面的创新。这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极大缺陷。在此种教育方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活力、缺乏创造力,也缺乏解决现实社会法律问题的能力。系列案例教学法以传授已有的知识为起点,注重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在运用系列案例教学法时,教师应当首先给学生讲清楚利用系列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的预期目标,使学生明确学习方向,并自觉地向这一目标迈进。

    (二)实施系列案例教学法,要有大量的案例相配合。系列案例教学法由五种不同的具体方法共同组成,而每个方法对案例的要求也不同。一般来讲,列举案例法对案例的细节没有过多要求。它可以是几句话就讲完的一个案例,也可以是在一节课内讲完的一个案例;它可以是实际案例,也可以是教师根据有关材料加工而成的案例;可以是当事人有名有姓的案例,也可以是用甲、乙、丙、丁来代替主人公的案例。总之,教师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讲评案例法中的案例一定要反映、揭示现实社会中的某些问题。这类案例可以是在改革开放情况下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例,通过教师的讲解给学生以启迪和思考。讨论案例法中的案例,一定要有确实根据或证据,并能说明法学课中某一具体问题或法律规定,使学生经过讨论能得出结论性的成果旁听案例法,学生可以到法庭参加旁听,也可以采用请进来的办法,将法庭请到学校开庭审理。学生有了一定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并参观了法院如何审理案件后,就可以着手进行模拟法庭审判模拟法庭要有相对较大的课室,并按实际审判的要求进行多次排练,作好充分准备。在模拟法庭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不仅是教育对象,而且是教学的主体。

    (三)在用系列案例教学法实施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具备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教师作为教学的主体,首先自己应当明确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方式、方法和过程,这样才能灵活、熟练地运用系列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并能获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如果教师本身对司法实践一知半解,案例的选择也是从书本上获取,其教学过程仍是从书本到书本,就无法达到系列案例教学法所能达到的效果。

    (四)实施系列案例教学法,还可以与电化教育等现代教学手段相结合,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魏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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