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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子女收养与解除收养的手续
发布日期:2011-10-27    作者:杨振夏律师
如何办理子女收养与解除收养的手续
     编者杨振夏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南阳市网友李某的咨询

一、收养关系的合法成立。
    根据收养法15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只有合法成立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收养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
所以,收养应当履行如下手续:
1、收养人、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2向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
3、可以由公证机关办理收养证明。
其中第1及第2项是必须履行的程序,否则收养关系无效。
 二、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关系的解除总的来说是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并履行一定的解除手续,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解除。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未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杨振夏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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