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权人异议的异议书
对债权人异议的异议书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已受理多个债权人申请对景德镇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执行的案件,且制定《景德镇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了各债权人。因部分债权人对该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并对方案中拟分配给本债权人的财产(XX花园地下室A、B、C、D栋,XX商住楼,XX商铺,XX二期一层超市1-09/1-10及地下室1-01/1-02)提出异议,本债权人作为XX公司的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贵院制定的财产分配方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债权人同意贵院制定的财产分配方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现本债权人对部分提出异议的异议人提出反对意见,不同意部分异议人针对本债权人的异议。
此致
债权人:景德镇XXXX
二0一G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