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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的房产是否应当分割?
发布日期:2011-10-26    作者:陈剑峰律师
离婚时一方的房产是否应当分割?
原创作者:北京市婚姻继承法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 
【案情介绍】
朱萍(女)与李小华(男)于1997年8月经人介绍后结婚,婚后夫妻双方一直共同居住在李小华于婚前购置的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XX小区一处二居室(以下简称二居室),结婚多年至今无子女。1998年5月,李小华父亲病故,病故前曾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其所有的一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X小区的三居室房屋(以下简称三居室)在他死后只归儿子李小华继承,李小华妻子朱萍不得享有。2010年1月,朱萍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二居室和三居室的房产。李小华对离婚不持异议,但不同意分割二处房产。(注: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双方观点】
   原告朱萍认为:朱萍与李小华结婚达十二年之久,婚前属于李小华名下的二居室已逾八年,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二居室朱萍可以分割。对于三居室,由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朱萍可以分割。总之,第一种意见认为朱萍对于二处房屋均可以分割。
被告李小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朱萍无权分割这二处房产。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萍与李小华共同居住的二居室系李小华结婚前购置,依法应归其个人所有;三居室是依据李小华之父遗嘱而予以继承,且遗嘱中明确约定该房产只归李小华一人继承,妻子朱萍不得享有,依法亦属李小华个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朱萍与被告李小华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二居室和三居室归被告李小华所有,驳回原告此项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告没有上诉。
【陈剑峰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二居室和三居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否应当分割?
本案中夫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只得准予二人离婚。此不赘述,下面主要针对房产分割问题展开讨论:
一、 关于二居室的财产归属问题
1993年11月3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活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的规定,是1993年11月3日公布实施的,在适用该条规定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例如该条规定不利于人们树立劳动创造财富的正确观念,如果适用不当会助长有些婚姻当事人滋生不劳而获的思想。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第18条进行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该条第一项规定,明确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自有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改变。该条的规定,有利于婚姻当事人牢固树立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来创造财富的观念。
此外,依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新修订的《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的上述规定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这起离婚纠纷的诉讼时间为2010年1月,依照法律的时效性原则,应当依据新修订的《婚姻法》确定此二居室为李小华的个人财产。另外,2001年12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关于三居室的财产归属问题
新修订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中,第一款第四项明确指出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而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为“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李小华的父亲在遗嘱中明确写道:其所有的一处三居室在他死后只归儿子李小华继承,李小华妻子朱萍不得享有。也就是说,在遗嘱中已经确定了此三居室只留给儿子李小华一人继承,那么该房产应属李小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妻子朱萍无权要求进行分割。
因此,根据上述二条理由,朱萍提出分割李小华婚前购置的房产和李小华遗嘱继承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友情提示】
结合本案例,大家一定要搞清楚哪些情况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样才能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及讼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再经过一段时间后而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此外,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如果希望已婚子女单方继承或接受赠与,一定要明确约定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继承或接受赠与、与其配偶无关,否则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将予以分割。但依据2011年8月13日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了解,针对此种情况,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表示此行为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也就不必在合同中进行具体约定了。
同时,陈剑峰律师希望告诉大家的道理是,不要借婚姻来实现自己不劳而获的目的,应当脚踏实地,树立夫妻双方共同创造财富的正确观念,不要想有任何捷径可走。
备注一:本文原创作者陈剑峰律师。助理王挺律师按照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案例编写固定格式要求撰写、添加、整理,最后陈剑峰律师定稿。在此,陈剑峰律师对助理王挺律师的辛勤工作表示肯定和感谢!
备注二:北京著名婚姻律师——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简介:
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15年,现为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资深婚姻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北京市首批法律援助十佳优秀律师、首都奉献奥运好市民等荣誉。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都市法宝》、《华夏之声》节目重要嘉宾。陈剑峰律师在2011年接受《广州新快报》、《上海法治报》、《北京社区报》、《北京劳动午报》、《北京晚报》、《环球时报英文版》、《国际金融报》、凤凰新媒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澳大利亚广播公司等国内外知名媒体的采访、专访或报道。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主要业绩:执业十多年来,办理了很多离婚纠纷、房产继承纠纷等婚姻家庭类案件,在此仅举其中成功代理的七例典型:
         1、一例典型的亲子鉴定案件:2002年本律师和北京市知名大律师——恩师徐玉光大律师合作办理了北京市丰台区首例因亲子鉴定引起的索赔案,该案原告获赔万元精神抚慰金的损害赔偿,成为该院新婚姻法公布实施后,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精神损害获赔的第一案。
本案曾一度引起中央电视台某女记者的关注,因涉及隐私当事人不愿曝光,才没被媒体报道。
         2、一起典型的一对年近七旬的老年人离婚案件的非诉讼解决:2009年10月,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刘大爷,曾经由于经济犯罪被判入狱8年,出狱后由于不堪忍受妻子的对于自己人格的极度贬损和每天的谩骂,再加上双方几十年不幸福的婚姻,终致感情破裂,遂慕名委托本律师代理刘大爷离婚案件。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耐心细致地做刘大爷及其妻子的思想工作,劝其和好无效。于是,2009年11月底在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为其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这起离婚案件,双方都很“满意”,对刘大爷来说,达到了离婚的目的,避免了讼累,而且离婚后感觉如释重负、有一种轻松感和解脱感;对他的妻子来说,得到了唯一一套房产的所有权,也感觉有种解脱感。
3、王某,是一个近七十岁的老太太,现住东城区皇城根一间公房内。为这仅 10余平方米的公房,老太太打起了官司。事情起因是这样的:上个世纪六十年代,老太太的丈夫单位分配了两间公房(在丰台区某处),经夫妻协商将该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为王某。因丈夫的哥哥李明(化名)家无房居住,王某就将该房暂借给李明居住。六十年代末,经王某同意,李明把两间房调换成一间,由丰台区某处调换至东皇城根。 2002 年,王某与丈夫离婚后无房居住,就从李明处要回房居住,李明同意。 2005 年初,房管所工作人员向王某催缴房租时在租金缴纳凭证上的承租人不是自己而是李明。老太太遂到房管所询问,房管所答复说该房承租人从 1995 年起就是李明,至今已逾十年了,但房管所却拒绝向老太太提供任何证据。老太太为把这间公房承租人变更回自己准备打官司,但手里唯一的证据只有租金缴纳凭证,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老太太曾是该房的承租人。老太太曾为此事先后咨询了十多位律师,均告知十多年了,时间太长,打官司胜算希望渺茫。经过几番周折,老太太才找到我并委托我帮她打这场官司。经过艰难的调查从房管所取得了重要证据,将房管所和李明一起推上法庭后终于为老太太打赢了这场官司,争回了承租权。为感谢我们,老太太特意给我赠送了一面锦旗。
         4、一起没有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离婚案的诉讼解决:被告周某的妻子,以被告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为由诉讼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通过朋友介绍被告周某找到本律师代理,因为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仅仅是家庭琐事,没有达到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另外,性生活不和谐是由于女方生完孩子后曾经使用过辛辣的化妆品来减肥以致造成男方伤害并且在男方心理留下某些阴影,这属于心理问题,可以通过心理医生来调整彼此的心理状态来达到夫妻性生活的和谐。在本案开庭时,本律师对于被告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的行为给与了严肃的批评,并且要求周某向妻子承认错误,以后好好改正,多花时间在亲情上,并向妻子做了口头承诺。终于,妻子看到丈夫的悔过态度,决定再给周某一次机会,当庭撤诉。
        5、房产继承权的成功案例:2008年,北京市丰台区的田女士慕名找到我,为了一套房产的继承,这套价值近百万元的房产,根据我对继承法多年的研究,为她策划了诉讼方案,最终房产继承判决胜诉,当事人十分满意。
        6、父母子女之间房产确权案成功案例:2006年,王先生夫妇在北京某小区买了两套房产,因年龄大无法办理按揭手续,于是两套房产均登记在女儿名下。两套房的首付均为老两口支付,其中老两口居住的一套物业费、暖气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老两口自己支付。老两口也想给一套女儿,自己留一套养老。但不争气的女儿离婚后卖掉了其中一套房产,做生意亏本后,还想打仅剩的一套房产的主意,想再次抵押进行贷款。老两口不干了,2009年,遂慕名聘请我代理向法院起诉,最后终于要回了房屋产权,老两口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7、父子争夺房产案成功案例:2010年——2011年初,北京市丰台区一对父子为争夺房产经过三个案子,打了曲折5场官司,历时9个月。推翻了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归孩子的约定,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我代理父亲最终胜诉。
北京陈剑峰律师在全国公开发表过的婚姻家庭法律个人著作:
1、这样的遗嘱形式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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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能要回孙子的抚养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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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两个人都没钱,会不会就不判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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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什么是协议离婚?
15、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6、婚姻法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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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北京陈剑峰律师的个人著作在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均可搜索到,希望转载者请注明作者及作者联系电话。
合作出版发行的著作:
2005年参与编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新版以案说法《婚姻家庭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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