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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盗窃数额标准
发布日期:2011-10-26    作者:110网律师
全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分)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郑州铁路公安局:
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年六月十二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 省 公 安 厅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已满一千元不满一千五百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二)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盗窃的;
(三)被胁迫参与盗窃的;
(四)自动投案并积极退赃的;
(五)其他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正在办理的案件,盗窃数额未达到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数额较大”标准的,属于侦查环节的应当撤销案件,属于检察环节的应当不起诉,属于审判环节的应当宣告无罪。
一九九八年四月八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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