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建国案的执行模式不宜推广 曝光亦非强制执行的“常规武器”
据相关媒体报道,2011年10月15日,在广州白云机场欲乘机前往济南的“影视大鳄”邓建国,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违反《限制高消费令》乘坐飞机头等舱等事由,当场被广州中院处以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并将此案向媒体爆料。据称,该院还计划将该案的处置作为“模式”来推广,以严惩拒不履行的“老赖”。邓建国被拘事件引发了媒体的热议,大多对法院的做法持肯定态度。但笔者认为,执行"曝光"不能成为“常规武器”,即便是用以对付“老赖”,法院亦须慎重为之,邓建国案的处置暂不宜作为“模式”来推广。
对于邓建国是不是“老赖”,本文无意给予评价,但邓建国的确受到了严惩,只不过这种严惩并非拘留。从性质上看,对邓的拘留属于司法拘留,不会引起刑事责任,并且,拘留期限亦不会超过15日。换言之,拘留期满,法院必须无条件放人。此外,严惩也非法院发布的申报财产通知和限制高消费令。事实上,申报财产通知在执行立案之初就已发出,而邓一直未予理会,对此本可处以罚款或拘留,但广州中院仅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当然,这种“温和”的措施同样没有造成多大威慑,从邓乘坐飞机头等舱和随身被搜出高消费小票、VIP卡等物件就可见一斑。
真正严厉的惩罚还是广州中院对媒体的曝光。对于诸多被执行人而言,也许对财产申报通知不屑一顾,也许对限制高消费令阳奉阴违,甚至,对于执行拘留亦同样能泰然处之,但他们往往无法承受社会舆论带来的压力。诚然,仍有网友在猜测,机场被拘事件是不是有“炒作大王”之称的邓建国故意设下的“局”。对此,我们可以扪心自问,欠债、躲债是很光荣的事吗?有哪位愿意被贴上“老赖”的标签?又有谁想和“老赖”做生意呢?在本案当中,邓建国也许经过了千算万算,但他万万没有想到广州中院会使出媒体曝光这一“招”。
在诉讼实践当中,媒体曝光通常被当事人用作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渠道,曾几何时,它竟成为法院用以对付被执行人的“绝招”了呢。通过对现行执行程序规则体系的梳理,笔者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当中找到了依据。今年5月27日颁布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2条就明确指出,“各地法院应当充分运用新闻媒体曝光、公开执行等手段,将被执行人因规避执行被制裁或者处罚的典型案例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据此可见,对于广州中院的“曝光”行为,我们不能说它是无规可循。
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出台“媒体曝光”的政策,亦实属无可奈何之举。近年来,为了解决“执行难”之“痼疾”,立法和司法部门可以说是煞费苦心。首先是修订了民事诉讼法,设立了财产报告、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措施。随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文件先后确立了执行联动、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尽管如此,现有执行机制的威慑力仍然不足,从邓建国被拘事件就可看出端倪。有鉴于此,既然执行权无法对“老赖”构成威慑,那么,法院向社会舆论“借力”亦就顺理成章了。
话虽如此,但从本质上来看,媒体曝光所施加的是一种社会制裁,而非本义上的执行威慑措施。并且,与限制高消费和拘留等执行威慑措施不同,对强制执行事件的曝光犹如“出袋之猫”,一旦实施,对被执行人的负面影响就很难挽回,该措施所具有的惩罚效果远甚于其威慑功能。然而,从价值层面来看,执行程序固然应以实现债权为基本目标,但亦应当兼顾执行当事人程序利益的保障。基于此故,对于媒体曝光这样的执行措施,即便是用以对付“老赖”,法院还是谨慎为之较好,以免给被执行人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另一方面,媒体曝光虽然得到了司法文件的认可,但与之相关的程序规则却并不规范,对于曝光的形式和范围,曝光措施所适用的对象、情形、决定程序及其救济途径,执行当事人的参与权利等等,均缺乏明确细致的规定。从性质上来看,尽管将执行事件向媒体曝光是在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但它毕竟属于法院所实施的一项执行行为,亦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之要求,否则,该项执行措施很容易被法院所滥用。有鉴于此,在媒体曝光的程序规则得到完善之前,广州中院对邓建国案采取的处置方式不宜作为一种模式来推广。
此外,从德、韩等国的做法来看,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事件的“曝光”所持态度较为保守。以韩国为例,根据韩国民事执行法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的,执行法院可将其名字登载于不履行者名簿。尽管名簿应寄送债务人住所地市、区、邑、面的负责人,或者寄送韩国银行联合会的会长,任何人也可以申请阅读或复印该名簿及其副本,但该名簿不得以印刷品的形式公布,名簿登载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并且,只要债务得到清偿,债务人名字即可以从名簿中注销。
德国亦设有债务人名簿制度,但做法更为慎重。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名簿制度仅适用于举行“代宣誓保证”和被拘留过的债务人,名簿复本也仅发放于关系人、工业与商业工会、公法团体以及特定申请人。同时,副本应机密处理,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此外,债务人在名簿上最多被登载3年。德、韩两国之所以对被执行人设置诸项保护措施,除了考虑到发挥名簿制度的威慑功能之外,更为重要的是为了防止对已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名誉和商誉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事实上,媒体曝光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用它对付注重大众形象的被执行人尚可,但对于那些死猪不怕开水烫的“老赖”而言,成效并不显著。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执行曝光的做法表明当前法院系统在破解“执行难”问题上自信心的不足。依我看来,“老赖”之所以能够逍遥自在,与财产申报制度的威慑力不足不无关系。据规定,对于违反财产申报令的行为,除了罚款之外,最多能处以15日以下拘留。尽管该行为与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的犯罪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的差别不是很大,但在制裁力度方面却相差甚远。有鉴于此,立法机关可以考虑将执行拘留的最高期限提高到30日,与拘役刑的最低期限妥当衔接起来,并且,对于被执行人具有虚假申报或者在被拘留后仍拒绝申报等严重情节者,还可以考虑施予拘役、有期徒刑或罚金等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