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小悦悦被碾压一案又有最新进展。21 日,经过一周的侦查、取证,南海警方根据已掌握的证据,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南海区检察院呈请对第一个涉案司机胡军(男,24 岁,山东泰安人)的逮捕。 24 日上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在对该案依法认真审查后,决定以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进行批捕。(金羊网//www.ycwb.com/news_special/2011-10/24/content_3608482.htm)
读该条新闻,第一反应是:肇事司机涉嫌的罪名为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而不是交通肇事或者其他?
由于检方没有披露更多的案情,对于案件事实我们目前只能依照媒体的报道:10月13日,一出惨剧发生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小型货柜车碾过。(扬子晚报网//www.yangtse.com/system/2011/10/24/011926017.shtml)。根据该报道,小悦悦事件中第一个肇事司机先后两次碾压被害人。据此,肇事司机可能涉嫌什么罪呢?
检警一致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理由可能是两点:第一,案发地点是五金城内的一条小巷,可能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不然,就难以排除适用交通肇事罪的可能。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道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五金城内的一条小巷显然不太可能经过公路主管部门验收。第二,肇事司机主观上不具有故意。也就是说,肇事司机对前后两次碾压行为均没有意识到,至少是对第一次碾压行为没有意识到。如果第一次就意识到了,再次碾压则明显已经不能被“过失”所评价;如果第二次碾压后意识到的碾但没管走了,则要判断其对死亡后果所持的主观态度,未必一定属于“过失”。
个人认为,在小悦悦事件中,对第一个肇事司机以“过失致人死亡”批捕值得探讨。首先,以公路主观部门是否验收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标准似乎不妥。众所周知,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不仅仅是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且还包括公共安全。因此,以是否具有“公共性”、车辆行人是否“均可通行”作为判断标准或许更为合适。其次,第一个肇事司机如果对两次碾压行为均无意识,那么其行为属于竞合,既触犯交通肇事罪又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择一重罪处罚,定“过失致人死亡”是合适的;如果已经意识到第一次碾压又进行第二次碾压,则主观故意即使不是杀人也是伤害,此时应当定“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如果第二次碾压后意识到碾住但没管就走人了,当其对小悦悦的死亡持放任态度时则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根据周边环境,似乎有理由相信小悦悦可以被其他人救助,此种假设应该不成立),反之则至少是“交通肇事逃逸”,因小悦悦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