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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实婚姻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1-10-25    作者:孙新律师
关于事实婚姻的解读
    事实婚姻,指1994年2月1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可知,要被认定为事实婚姻,需要2个关键要件:一,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2、双方自愿,且双方均无配偶;3、双方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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