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购房人陈某起诉卖房人聂某和房地产中介某公司要求退还已经收取的中介费用39000元。日前,昌平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某诉称,去年4月份他在某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下,和被告聂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次日,其向中介公司支付了39000元居间佣金。十天后,聂某正式通知原告陈某,以现有卖房款无法支付购买另一套住房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陈某认为,因为聂某违约导致其最终没法购买该房屋,中介公司也没有履行居间服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聂某和房地产中介公司退还全部中介费。
被告聂某辩称,不同意赔偿中介费用。中介公司收费超过了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被告某中介公司辩称,过户费和贷款费因为没有做我们可以退,其它费用不同意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中介公司收取的居间费金额违反了《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该通知要求,房屋买卖代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房屋成交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按2.5%收费。中介公司收取的所有居间费用都属于房屋买卖代理费范畴,中介公司不应在此之外另立名目收费。因此按照该通知中介费用计算方法规定,中介公司应退还多收取的中介费计14000余元。因为中介公司实际上并未提供协助过户和贷款服务,故该两项费用亦应退还,数额由法院酌定为中介公司应收中介费的1/2。剩余1/2因为聂某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由聂某赔偿原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