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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发布日期:2011-10-19    作者:张沂峰律师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从而获得对价的行为。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所以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比股份公司限制较多。实践中发生法律纠纷的也主要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下面笔者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稍作解析:
一、 股权转让无效
股权转让无效可分为以下情况:
1、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而排除了公司法第72条第二、二款的适用。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比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只能转让给股东张三”,如果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了股东李四,那么个转让行为就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只能以原始价转让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购买,不能转让给股东外的其他人”,如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时,其协议也有可能被认为无效。
这里我们要注意: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不能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2、公司章程的限制性条款不能禁止股东转让股权。如果有这种规定则因违反股权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剥夺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应属无效。

2、违反公司法规定
在公司章程没有对股权转让进行规定时,股权转让应适用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如果股东违反其规定转让股权,应被认定为无效。
股东内部转让一般没有什么争议。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应争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具体程序如下:
(1)书面通知;
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就股权转让事项向其他股东书面通知,争求其他股东同意;
(2)股东答复
其他股东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转让的答复。如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则转之,如过半数股东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亦转之;如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购买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3)其他股东行使优先权
股东向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两个以上的股东都主张优先权时,各方可协商购买比例,如协商不成,各方按出资比例购买。
股东在向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如果违反上述程序与规定,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转让无效。

3、违反特别规定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是需主管部门审批的。批准机关一般为国资委或当地政府。如国有股转让没有经过批准,也会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无效。
一般而言,国有股权转让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如果是国有独资公司转让的,则由于其不设股东会,所以应形成董事会决议;
(2)报送审批
决议形成后将其连同转让的相关材料报送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由国资委或当地政府进行审批;
(3)资产核算、评估、交易;
如审批同意的,则应当组织对拟转让公司进行核资清产,如因转让而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则还应进行离任审计;此后,再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国有股权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后可通过特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不少于20日的交易公告,以征集受让人;公告期满后根据受让人的多少决定采用拍卖、竞价、招投标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转让协议签署后由交易机构出具鉴证凭证。
(4)登记变更
买受人凭鉴证凭证及其他材料到工商部门或其他有权登记托管的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所以我们在签订股权协议时一定要看清所受让债权是什么性质,是国有资产必须经批准程序,方可受让。

二、股权瑕疵
股权瑕疵可分为股东出资不足、股权设定担保、股权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以及“一股多卖”等情况。
如果股东所转股权在取得时出资不足,股权的受让人则面临着向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转让股权价款不足以补足出资,转让人又未继续补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请求转让人补足出资或者在出资不足金额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受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样股权设定担保、股权被采取司法限制措施、一股多卖等情况会使受让人很有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目的,还会给受让人带来很大的经损失与不必要的转让成本。
所以这就要求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一定要在转让协议中列出以上情况并加大转让人的违约责任,一旦出现则可根据协议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股权变更
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并不代表受让人已成为股东,受让人在签订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后并不能马上享有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三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有的受让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迟迟不对股权变更手续,这样会给一些无良的股权转让人二次转让股权的机会。
所以我们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要约定好股东变更的时间及违约责任;如没有约定,受让人可书面催告,限时变更。受让人更要主动积极的要求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机关作变更登记。(刘永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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