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定
发布日期:2011-10-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超过这一期限,除非有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否则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相关法律知识
»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问题
»
仲裁时效保护了谁?----质疑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
»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 (南京)
»
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认定
»
浙江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定
»
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法院应否受理?
»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期限如何规定?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