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定
发布日期:2011-10-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超过这一期限,除非有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否则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