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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的工时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1-10-18    作者:刘智慧律师

根据劳动法律和劳动法规,我国的工时工作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即每周工作五天每日工作八小时的工作制度,即通常所说的“朝九晚五”工作制度。
  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下,职工年工作日为250天,季工作日为62.5天,月工作日为20.83天。(注意:工作日天数与计薪天数不同)。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工作情况特殊”的职工主要是指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即我们通常所说“弹性工作制”人员。
  “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的职工主要是指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这个“机动作业”可以理解为需利用生产设备或工具并连续进行的作业。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业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
  “工作性质特殊,需特殊作业”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以交通行业为主,一般是以“班次”计算工作周期,其1个周期往往超过8个小时/天,甚至超过1个月。
  “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主要是指“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这类行业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工作旺季期间,工作时间连续且较长;工作淡季,工作时间较短甚至无事可做。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企业采用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应当向所在的劳动部门申请,经劳动部门审批后生效。目前,上海市劳动部门审批文件准许的时间一般为一年,许可期届满前可申请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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